成飞集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4日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666号附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董事长石晓卿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
月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3,626,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8,729,343股的
51.187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3,249,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8,729,343股的51.0830%。
2、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8,729,343股的0.1049%。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8,729,343股的
0.1049%。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3,409,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8819%;反对2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18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42.3598%;反对2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57.6402%;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3,409,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8819%;反对2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18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42.3598%;反对2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57.64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关于为参股公司安徽吉文集成车身覆盖件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3,599,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853%;反对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47%;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2.8249%;反对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7.175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会议由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文泽雄律师、舒栎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