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飞集成: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领导和管理机构,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经营发展部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的机构。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的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内部报告责任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具体包括: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及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条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和本制度规定向本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于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且该等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上市公司填写、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应将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并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事项的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经营发展部备案,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除按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该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需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各子分公司机构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董事会秘书组织经营发展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在必要时可以通过采取签订保密协议(见附件三)、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四)等方式将其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人员。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布前,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设定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赔偿;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章有关规定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且必须要求对方按照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经营发展部。
第三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经营发展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3年。
第三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三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所知悉的本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施行之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则按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股东代码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 /岗位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注2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注3 |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注4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注5 | 内幕信息公开时间 | 登记时间 |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知悉时间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成飞集成 证券代码:002190
重大进展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人员 | 主要工作内容 | 签名 |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三: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乙方因工作职务或与甲方进行项目合作等原因,获取甲方重要内部信息,甲方认为有必要对该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要内部信息,直至甲方披露后。双方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因岗位职责需要而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知悉并遵守本协议。
2、本协议中所述之“重要内部信息”即指甲方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涉及甲方的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或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要内部信息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本人或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双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工作或本次合作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件归还给甲方。
8、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9、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1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2、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公章) (公章或签字)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附件四: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单位名称)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告知如下:
1、贵单位(个人)为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2、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贵单位(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3、本公司会将贵单位(个人)获得本公司信息进行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告知。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