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嘉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提名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三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均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占多数;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 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
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提名委员会的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二)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四)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五)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六)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七)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八)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
年。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监管指引和规则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和修订的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和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的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