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凡谷: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各分子公司不得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禁止公司以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
第七条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
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主要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第八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第九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需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不得操作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授权公司总经理(总裁)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授权公司总经理(总裁)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管理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财经管理部:公司财经管理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配备专门人员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与流程草案;
2、负责识别、度量风险敞口,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草案;
3、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批准通过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流程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
4、定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5、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6、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7、负责分析公司的经营状况、业务计划完成情况等,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二)公司审计部:公司审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执行等工作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流程把控和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经管理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对标的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进行研究与判断,通过对拟进行衍生工具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进行分析,提出开展或中止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建议,并形成操作方案。
(二)公司审计部审核财经管理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
(三)公司财经管理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咨询报价。
(四)公司财经管理部根据金融机构报价填制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单并履行审批程序,审批单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期限、银行报价以及业务品种等内容。
(五)公司财经管理部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向金融机构提交金融衍生品业务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最终交易价格,
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六)公司财经管理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七)公司财经管理部应定期出具金融衍生品业务报表,并报送财务总监及审计部。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基础资产类型、金额、期限、盈亏情况等。
(八)公司财经管理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九)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向总经理(总裁)和审计委员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 内容至少应包括衍生品交易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经管理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应建立逐日盯市制度,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由财务总监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
第十七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应动态管理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经管理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证券部根据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因违反本制度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经管理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