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凡谷: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证券公司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层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贷款取得的资金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
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六)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七)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至50%之间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如涉及关联交易,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相关内部规定执行,需总经理(总裁)审批后操作。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经管理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财务总监向总经理(总裁)、董事会(如需)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根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五、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四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总经理(总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裁负责组织财经管理部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负责。
第九条 在具体执行经总经理(总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总经理(总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批准的方案。由公司财经管理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核,经公司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财经管理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财务总监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裁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三条 财经管理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经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第十五条 审计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十六条 财经管理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必要时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可能产生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除按第二十一条披露相关事项外,还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