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山科技: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此制订了《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平衡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应每年使用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0%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收购本公司股份、并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直至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到25亿元为止,且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需符合上市条件。
具体方案将由公司结合自身经营情况报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确定。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当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该年度现金分红总额不应低于当年净利润30%。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核算及列报金额合计占总资产的50%以上,现金分红总额不应低于当年净利润5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二)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