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电机: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2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作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认真行权,依法履职,积极出席公司2022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充分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众股东的利益。现将2022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2022年度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1)董事会会议
姓 名 |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仓勇涛 | 10 | 3 | 7 | 0 | 0 | 否 |
(2)股东大会会议
2022年度,本人现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3次。
二、2022年内对公司相关会议发表声明和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 2022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2、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冯融、邹建生、何德军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冯融、邹建生、何德军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盈利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因此,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历次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报告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6、对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同时,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对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7、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将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冯融、邹建生、何德军、牟健已分别就该议案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8、关于公司与卓越汽车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卓越汽车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我们事前认可;上述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冯融、邹建生、何德军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9、关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浙江星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我们事前认可;上述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冯融、邹建生、何德军、牟健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以上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1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星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星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丽水分行不超过17,000万元的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对浙江星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对其项目建设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需求的支持,以满足其业务发展。浙江星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管理与业务开展有充分的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冯融、邹建生、何德军、牟健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12、投资建设年产100万台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项目相关事项变更的独立意见
为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的产能规模,满足日益旺盛的市场需求,公司拟将“年产100万台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项目”扩建成“年产180万套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项目,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变更项目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冯融、邹建生、何德军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二) 2022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2021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2、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现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公司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能有效防范各项经营风险,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经营实际需要,《公司董事会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地体现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3、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我们作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物(如有) | 反担保情况(如有)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1) |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3) | 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合计(A4) | |||||||||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物(如有) | 反担保情况(如有)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深圳市高科润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方正(湖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 2019年11月26日 | 50,000 | 2019年11月26日 | 39,263.62 | 连带责任保证 | 无 | 无 | 五年 | 否 | 否 |
深圳市高科润电子有限公司 | 2021年11月24日 | 25,000 | 2021年11月24日 | 3,405 | 连带责任保证 | 房屋 | 无 | 一年 | 否 | 否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 | 75,000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B2) | 42,668.62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 | 75,000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B4) | 42,668.62 |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物(如有) | 反担保情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 |
公告披露日期 | 况(如有) | 担保 |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C1)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C2)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C3)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C4) | ||||||||||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 |||||||||||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C1) | 75,000 |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B2+C2) | 42,668.62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C3) | 75,000 |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B4+C4) | 42,668.62 | ||||||||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28.54% | ||||||||||
其中: |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D) | 0 | ||||||||||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E) | 0 | ||||||||||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F) | 0 | ||||||||||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 0 | ||||||||||
对未到期担保合同,报告期内已发生担保责任或有证据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说明(如有) | 无 | ||||||||||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 无 |
上述担保事项均已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2,668.62万元。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与证监发[2005]120号文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4)、公司各被担保方经营情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目前没有迹象表明公司会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5)、公司上述每笔担保均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事先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4、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所审议的《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作为公司审计机构,我们未发现该公司及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
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基于独立的判断,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2022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预计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所需,交易定价合理公允,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表决程序合法、规范,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7、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情况及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较好地兼顾了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升工作业绩,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与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和 2022 年度薪酬方案。
8、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的会计信息更加可靠。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资产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资产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依据充分合理。公司本次资产核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核销事项。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核销充分参考年审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并获得了年审审计机构的认可。
9、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就本次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沟通并获得了我们的认可,经我们审核后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本次补充审议的关联交易的交易方式和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补充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项。
(三) 2022年6月1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冯融、邹建生、何德军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冯融、邹建生、何德军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修订稿)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
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盈利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因此,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4、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历次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报告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5、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公司就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并进行了修订;同时,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对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修订稿)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6、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补充审议的关联交易已经终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补充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何德军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7、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中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的要求,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解锁资格条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74名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四)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宜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22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物(如有) | 反担保情况(如有)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物(如有) | 反担保情况(如有)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深圳市高科润电子有限公司 | 2021年11月24日 | 25,000 | 2021年11月24日 | 6,548 | 房屋 | 无 | 一年 | 否 | 否 | |
浙江方正(湖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2022年01月14日 | 3,000 | 2022年01月19日 | 1,500 | 房屋 | 无 | 一年 | 否 | 否 | |
浙江星舰产业发展有 | 2022年01月25日 | 17,000 | 2022年02月28日 | 6,000 | 土地+在建工程 | 无 | 一十五年 | 否 | 否 |
限公司 | ||||||||||
浙江方正(湖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丽水方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科润电子有限公司【注】 | 2022年06月02日 | 100,000 | 2022年06月02日 | 481.80 | 无 | 无 | 十年 | 否 | 否 | |
方正电机(越南)有限责任公司 | 2022年06月02日 | 2,000 | 2022年06月30日 | 2,000 | 房屋 | 无 | 两年 | 否 | 否 |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 | 122,000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B2) | 13,529.8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 | 147,000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B4) | 16,529.80 |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物(如有) | 反担保情况(如有)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 ||||||||||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C1) | 122,000 |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B2+C2) | 13,529.8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C3) | 147,000 |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B4+C4) | 16,529.80 | |||||||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10.72% | |||||||||
其中: |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D) | 0 | |||||||||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E) | 0 | |||||||||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F) | 0 | |||||||||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 0 | |||||||||
对未到期担保合同,报告期内发生担保责 | 无 |
注:该担保为公司在浙商银行丽水分行开立的资产池的担保,资产池内成员有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方正(湖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丽水方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科润电子有限公司,截止2022年6月30日,资产池实际使用余额31,611.69万元(其中子公司使用481.80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均已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执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已经通过了董事会的审核及股东大会的审批,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五)2022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1、对终止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基于内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结合公司整体规划,与多方沟通、认真研究论证后审慎做出的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终止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终止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2、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3、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任或有证据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说明(如有) | |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 无 |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牛铭奎、牟健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牛铭奎、牟健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5、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盈利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因此,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历次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报告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7、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同时,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对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8、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将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9、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卓越汽车有限公司、中振汉江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湖州莫干山高新集团有限公司、湖州莫干山高新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德清县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湖州智驱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德清盈方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我们事前认可;上述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10、关于公司与湖州智驱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湖州智驱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我们事前认可;上述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高
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以上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12、对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制订了公司《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既重视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等各种机会对公司进行调查和了解,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同时,通过网络等公共媒介关注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和了解,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并为公司献计献策。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2年度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对公司生产经营、生产线停产及搬迁、关联往来等情况,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本人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本人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本人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本人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cangyt@shisu.edu.cn
独立董事: 仓勇涛202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