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电机:关于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机”或“公司”)于2024年6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9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牛铭奎、牟健:
2024年1月27日,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盈利2,000万元-3,000万元。2024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亏损1000万元-0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牛铭奎、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牟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对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在1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