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通电子: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及签署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17  证通电子(002197)公司公告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24-001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及签署解除一致行动人

协议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曾胜强先生、许忠桂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元科新4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元享红利8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本次涉及的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一、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概述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曾胜强先生、许忠桂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元科新4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玄元科新”)、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元享红利8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阿巴马”)的通知。

公司实际控制人曾胜强先生、许忠桂女士于2021年1月16日与玄元科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公司实际控制人曾胜强先生、许忠桂女士于2021年7月27日与阿巴马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以上两份《一致行动协议》均约定“本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内有效”,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将届满。2024年1月1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曾胜强先生、许忠桂女士分别与玄元科新、阿巴马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

二、签署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概述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忠桂女士于2023年9月1日与泽丰瑞熙私募证券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泽丰盛世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泽丰盛世”)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许忠桂女士的通知,2024年1月16日,泽丰盛世未持有公司股份,许忠桂女士未持有泽丰盛世基金份额,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忠桂女士与泽丰盛世签署了《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

三、本次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及《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

(一)曾胜强先生、许忠桂女士与玄元科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

甲方:许忠桂

乙方: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元科新4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玄元科新43号、“私募基金”、“乙方”)

丙方:曾胜强

1、甲方、乙方、丙方已签署了编号为XYKX43-YZXDXY-202101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2、根据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有关期限的约定,《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限将于2024年1月16日届满。

甲、乙、丙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拟达成以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3、原协议第4条“本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若乙方客户提前赎回私募基金全部份额的,自赎回之日起本一致行动协议自动失效。此外,经甲乙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前终止本协议。”变更为“一致行动协议在乙方作为证通电子(股票代码:002197)股东期间始终有效。若甲、丙方赎回私募基金全部份额或乙方全部减持完毕证通电子(股票代码:

002197)股份,自全部赎回之日或全部减持完毕之日起,一致行动协议和本协议自动失效。此外,经甲乙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前终止一致行动协议。”

4、因工商信息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由原“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私募基金名称同步变更为“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元科新4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变更对甲、乙、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无任何影响。

5、本协议为《原协议》的组成部分,除本协议明确修订的内容外,有关甲乙丙方的一致行动事宜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本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6、本协议自甲乙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曾胜强先生、许忠桂女士与阿巴马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

甲方:许忠桂

乙方: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元享红利8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阿巴马83号”、“私募基金”、“乙方”)

丙方:曾胜强

1、甲方、乙方、丙方已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2、根据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有关期限的约定,《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限将于2024年7月27日届满。

甲、乙、丙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拟达成以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3、原协议第4条“本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若乙方客户提前赎回私募基金全部份额的,自赎回之日起本一致行动协议自动失效。此外,经甲乙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前终止本协议。”变更为“一致行动协议在乙方作为证通电子(股票代码:002197)股东期间始终有效。若甲、丙方赎回私募基金全部份额或乙方全部减持完毕证通电子(股票代码:

002197)股份,自全部赎回之日或全部减持完毕之日起,一致行动协议和本协议自动失效。此外,经甲乙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前终止一致行动协议。”

4、本协议为《原协议》的组成部分,除本协议明确修订的内容外,有关甲乙丙方的一致行动事宜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本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5、本协议自甲乙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许忠桂女士与泽丰盛世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甲方:泽丰瑞熙私募证券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代表泽丰盛世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乙方:许忠桂

(甲方、乙方合称为“各方”,单称为“一方”)

2023年9月1日甲、乙双方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双方在作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电子)的股东行使提案权、表决权时,以及公司所有重大决策方面均保持一致行动。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持有任何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电子)股份,乙方未持有甲方基金份额,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终止一致行动人关系,并就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相关事宜签署本协议。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终止一致行动人关系,并就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相关事宜于2024年1月1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达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同意终止一致行动人关系,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各方不再依照《一致行动人协议》履行相关一致行动义务,甲、乙双方各自均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基于《一致行动人协议》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义务均告终结。

2、协议的生效、变更或解除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3、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其提交给公司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4、管辖法律

本协议以及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由中国法律管辖并据之解释。

5、本协议一式2份,各方各执1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泽丰盛世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忠桂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5,480,8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1%。本次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实际控制人许忠桂女士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的比例和数量保持不变,仍为155,480,8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1%。

本次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及《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事项,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曾胜强先生、许忠桂女士与玄元科新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

2、曾胜强先生、许忠桂女士与阿巴马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

3、许忠桂女士与泽丰盛世签署的《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