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晶电子:关于第一大股东协议转让股份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协议转让股份进展暨签署补充
协议的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庆跃、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李庆跃先生与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宁波宁聚”)于近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李庆跃先生拟将其持有的14,5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9562%)作价人民币90,915,000元(每股6.27元,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09%)转让给宁波宁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文件。
二、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进展及补充协议内容
2024年10月19日,李庆跃先生与宁波宁聚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变更内容
原协议第2.2条“2.2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之第(4)项内容:“(4)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60,639,000元(大写:陆仟零陆拾叁万玖仟元整),由乙方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
变更为:“(4)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60,639,000元(大写:陆仟零陆拾叁万玖仟元整),由乙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后一个月内支付。”
(二)本补充协议自甲方和乙方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变更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2、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后,公司第一大股东预计将发生变更,由李庆跃先生变更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营业务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
3、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