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交投: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告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通海山秀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公司”)发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文件。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对通海公司存在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具体如下:
一、处罚情况
2024年5月18日,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通海公司运营的云南玉溪市通海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玉溪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排口进行取样监测,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玉溪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现场取样监测的水污染物浓度为总磷3.37mg/L,氨氮
8.30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7日对该行为进行了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的相关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对通海公司作出罚款12.9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通海公司的违法事实,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和9.5.6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会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通海公司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罚款,将会对公司和通海公司2024年度损益产生较小影响。
三、其他说明
就本次事件带来的影响,公司致以诚挚的歉意。事件发生后,公司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迅速采取措施尽快完成整改,同时公司也将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四、备查文件
1.《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4]6-15号);
2.《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环责改[2024]6-26号)。
特此公告。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