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威新材:关于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4-07-09  正威新材(002201)公司公告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拟拍卖标的物为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翼威”)持有的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497,375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106,403,900股的5.17%,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84%。

2.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发来的《网络拍卖通知书》[(2024)鲁02执61号],且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sifa.jd.com/)获悉,公司股东深圳翼威持有的本公司5,497,375股(占公司总股本0.84%)无限售流通股份将被青岛中院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

3.如本次司法拍卖最终成交,深圳翼威及其一致行动人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正威”)在本公司的持股比例将减少,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截至本公告日该拍卖事项尚处于公示阶段,后续可能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日,公司收到青岛中院发来的《网络拍卖通知书》[(2024)鲁02执61号],且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获悉,得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翼威持有的本公司5,497,375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将被青岛中院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公司已于2024年6月28日披露该笔拍卖的执行裁定相关内容,具体详见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暨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39)。相关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股东 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本次拍卖股份数量(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是否为限售股拍卖时间拍卖 平台拍卖人原因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深圳翼威5,497,3755.17%0.84%2024年8月5日10时至2024年8月6日10时止(延时除外)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青岛中院司法 拍卖

2.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深圳翼威及其一致行动人西安正威所持股份累计被司法拍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累计被拍卖数量(股)累计被标记数量(股)合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深圳翼威106,403,90016.33%20,996,100016.48%注13.22%
25,210,100注2023.69%3.87%
62,296,425注3058.55%9.56%
西安正威41,320,0006.34%0000
合计147,723,90022.67%108,502,6250-16.65%

注:1、深圳翼威被拍卖的20,996,100股股票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6.48%,计算基数为其未拍卖前持有的127,400,000股股份。

2、深圳翼威被拍卖的25,210,100股股票已完成网络竞拍,但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3、深圳翼威被拍卖的62,296,425股股票尚处于公示阶段,后续可能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的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三、该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翼威及其一致行动人西安正威合计持有公司147,723,9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2.67%,上述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部分股份被质押或轮候冻结。

2.如本次司法拍卖最终成交完成过户,深圳翼威及其一致行动人西安正威在本公司的持股比例将减少,公司控制权可能会发生变更,但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该司法拍卖事项处于公示阶段,后续可能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的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均应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任何其他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自)媒体、论坛或股吧里的言论、其他非指定媒体媒介上发表、留存、转载、链接的信息均非本公司的

法定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