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威新材:详式权益变动报告0918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正威新材 |
股票代码: | 002201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通讯地址: | 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东路501号 |
股份变动性质: | 股份增加(通过司法拍卖) |
一致行动人: | 顾清波 |
住所/通讯地址: | 如皋市如城街道 |
股份变动性质: | 不变 |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声明 ...... 1
目录 ...... 2
释义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4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10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11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13
第五节 后续计划 ...... 14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 16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0
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1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24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9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3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31
一致行动人声明 ...... 32
附表 ...... 35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九鼎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 |
九鼎集团一致行动人 | 指 | 顾清波(九鼎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本报告书、报告书 | 指 | 九鼎集团和顾清波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正威新材、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翼威 | 指 | 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九鼎集团参与司法拍卖竞得深圳翼威持有的正威新材25,210,1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87%的权益变动行为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单项数据相加得出的结果存在差异主要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点 | 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东路501号 |
法定代表人 | 顾清波 |
注册资本 | 5,000万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1386020045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 1997年2月22日 |
经营范围 | 针织物漂染;服装、针织面料及辅料、绗缝制品、PLA生物可降解塑料制品制造、销售;企业资产投资、管理与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期限 | 1998年7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 |
通讯地址 | 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东路501号 |
联系方式 | 0513-80695005 |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九鼎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96,748,826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4.85%。顾清波直接持有九鼎集团
84.59%的股权,为九鼎集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且顾清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2,749,348股股份,占总股本的8.09%,故顾清波与九鼎集团互为一致行动人。顾清波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致行动人名称 | 顾清波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206821948******** |
住址 | 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 |
通讯地址 | 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东路501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架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架构如下图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顾清波直接持有九鼎集团84.59%的股权,为九鼎集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详见本节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之“(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九鼎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经营范围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持有份额比例 |
1 | 南通九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 针织服装、面料及辅料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医用口罩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00.00 | 100.00% |
2 | 江苏九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生物可降解塑料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及技术转让;L—乳酸销售;合成纤维、纱、纺织品、无纺布及制品、床上用品、服装、袜子、毛巾、包装材料的生产 | 1,100.00 | 100.00% |
顾清波
顾清波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
84.59%
84.59%
卢迪平
卢迪平 | 刘敏 | 顾泽波 | 马志忠 | 刘亚芹 | 姜永健 | 冯伟 | 冯永赵 |
4.00%
4.00% | 4.00% | 3.00% | 1.20% | 1.00% | 1.00% | 0.60% | 0.60%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经营范围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持有份额比例 |
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3 | 江苏九鼎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 焦炭、有色金属材料、矿石产品、建材、木材、木制工艺品、木制品的销售;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业务。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或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10.00 | 94.97% |
4 | 甘肃九鼎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注2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储能技术服务;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土地使用权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金属材料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涂装设备制造;涂装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气设备修理;合同能源管理;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机械设备租赁;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3,000.00 | 100.00% |
注1:表中持股比例/持有份额比例为直接持股/持有份额与间接持股/持有份额之和。注2:该公司尚无实质生产、经营。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经营范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九鼎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外,九鼎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顾清波所控制核心企业及其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经营范围 | 注册资本/出资总额 (万元) | 持股比例/持有份额比例 |
1 | 南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资产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000.00 | 90.00% |
2 | 江苏九鼎新能源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材料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5,000.00 | 91.00% |
3 | 江苏九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 一般项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5,000.00 | 90.00% |
4 | 江苏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房地产开发;建材、装潢材料(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钢材、五金交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1,030.00 | 88.06% |
5 | 江苏九鼎天地风能有限公司 | 风力发电整机及部件制造、销售;风力发电技术研发、咨询、服务、转让;风力发电场项目投资、运营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5,000.00 | 83.34% |
6 | 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园林绿化工程 | 4,200.00 | 79.67%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经营范围 | 注册资本/出资总额 (万元) | 持股比例/持有份额比例 |
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建材销售;苗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注:表中持股比例/持有份额比例为直接持股/持有份额与间接持股/持有份额之和。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九鼎集团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体报表)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95,990.14 | 112,272.43 | 119,657.94 |
负债总额 | 2,106.41 | 19,146.41 | 26,957.39 |
所有者权益 | 93,883.73 | 93,126.02 | 92,700.55 |
资产负债率 | 2.19% | 17.05% | 22.53% |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153.97 | 128.84 | 97.56 |
利润总额 | 757.71 | 428.02 | 602.38 |
净利润 | 757.71 | 428.02 | 602.38 |
净资产收益率 | 0.81% | 0.46% | 0.65% |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南通大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注2:净资产收益率=2×净利润/(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100%。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涉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九鼎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1 | 顾清波 | 董事长 | 中国 | 江苏如皋 | 否 |
2 | 冯永赵 | 董事兼总经理 | 中国 | 江苏如皋 | 否 |
3 | 缪振 | 副董事长 | 中国 | 江苏如皋 | 否 |
4 | 顾柔坚 | 副董事长 | 中国 | 江苏如皋 | 否 |
5 | 胡春云 | 董事 | 中国 | 江苏如皋 | 否 |
6 | 范向阳 | 董事 | 中国 | 江苏如皋 | 否 |
7 | 冯建兵 | 董事 | 中国 | 江苏如皋 | 否 |
8 | 刘亚芹 | 董事 | 中国 | 江苏如皋 | 否 |
9 | 王祥 | 董事 | 中国 | 江苏如皋 | 否 |
10 | 顾泽波 | 董事 | 中国 | 江苏如皋 | 否 |
11 | 胡林 | 董事 | 中国 | 江苏如皋 | 否 |
12 | 姜永健 | 监事 | 中国 | 江苏如皋 | 否 |
13 | 曹正兵 | 监事 | 中国 | 江苏如皋 | 否 |
14 | 崔伯军 | 监事 | 中国 | 江苏如皋 | 否 |
15 | 彭斌 | 监事 | 中国 | 江苏如皋 | 否 |
16 | 尹新民 | 监事 | 中国 | 江苏如皋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九鼎集团的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九鼎集团直接持有正威新材18.72%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清波直接持有正威新材8.09%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同时为增强上市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并优化股权结构,而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后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减少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所拥有权益的计划,拟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继续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进行增持。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内部决策机制对本次投资履行了内部审批流程。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执行法院裁定。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深圳翼威持有的25,210,100股正威新材股份被九鼎集团通过竞买号D5382以人民币94,991,657元(玖仟肆佰玖拾玖万壹仟陆佰伍拾柒元)竞得。2024年9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闽 01 执恢 293 号之六】,裁定如下:
“一、原登记在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正威新材股票25,210,100股(证券代码:002201,质押冻结序号:【221129B00000015900000001】,无限售流通股)归买受人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020045)所有,上述股票相对应的质押权及其他权证作废,该股票原冻结的效力因执行拍卖而消灭,股票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股票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权利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九鼎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96,748,82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4.85%;其一致行动人顾清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2,749,34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09%;九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49,498,17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2.94%。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九鼎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21,958,92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8.72%,其一致行动人顾清波直接持有上市52,749,34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09%,九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74,708,27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6.81%。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拍卖的股权已全部质押给债权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左海供应链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九鼎集团成功竞买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订)的规定,被拍卖股票上原有的质押权归于消灭,通过司法解冻程序后,该等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情形。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上市公司25,210,100股股份,拍卖成交价格为94,991,657元,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缴纳相关款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收购上市公司股票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促使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上述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上市公司经营稳定性的需要,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提名适合人士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明确具体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现有公司章程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若今后明确提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等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业务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尊重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性。为了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九鼎集团在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时,已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人员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兼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保证上市公司在劳动、人事管理体系方面独立于承诺人。
二、资产完整
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及住所,并独立于承诺人;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三、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规范运作;保证上市公司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四、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经营业务方面能够独立运作;保证规范管理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
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及市场化原则确定,确保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到损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财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共用同一个银行账户;保证上市公司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兼职及领取报酬。
上述承诺于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九鼎集团主营业务为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和企业资产投资;正威新材从事的主要业务为玻璃纤维深加工制品、玻璃纤维复合材料以及高性能玻璃纤维、高性能玻璃纤维增强基材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同。
部分九鼎集团控股子公司和一致行动人顾清波控股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产品重合,但上述公司未生产及销售玻璃纤维材料及产品,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于规范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九鼎集团在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时,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部分企业虽与上市公司存在经营范围的重合,但该等公司未实际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尽力避免新增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并按照有关法规,促使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情况
九鼎集团、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已公开披露,详细情况请参阅正威新材登载于深交所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九鼎集团在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时,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本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本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本公司/本人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
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二、对于本公司/本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三、本公司/本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四、本公司/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损失由本公司承担。
五、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交易及已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24年3月27日,九鼎集团通过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竞得深圳翼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20,996,100股无限售流通股。该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九鼎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87,326,90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40%,其一致行动人顾清波持股比例不变,即九鼎集团及顾清波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20.35%股权。
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9,421,9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45%;其一致行动人顾清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6,586,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1%。该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九鼎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96,748,82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4.85%,其一致行动人顾清波直接持有上市51,836,34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95%,九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48,585,17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2.80%,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7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顾清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91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4%。该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九鼎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96,748,82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4.85%,其一致行动人顾清波直接持有上市52,749,34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09%,九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49,498,17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2.94%。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即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9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即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9月12日),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身份 | 买卖时间 | 买卖 | 买卖数量(股) | 交易价格区间(元) |
冯永赵 |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兼总经理 | 2024年4月 | 买入 | 60,000 | 4.79-5.60 |
卖出 | 10,000 | 5.27 | |||
2024年6月 | 买入 | 50,000 | 4.95-5.21 | ||
2024年7月 | 买入 | 30,000 | 4.36-4.47 | ||
宋利群 | 冯永赵之配偶 | 2024年3月 | 买入 | 20,000 | 5.53-5.74 |
2024年4月 | 买入 | 30,000 | 5.73-6.07 | ||
2024年5月 | 买入 | 30,000 | 5.63 | ||
卖出 | 30,000 | 5.65-5.73 | |||
王丽君 |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王祥之女 | 2024年3月 | 买入 | 1,000 | 5.45-5.70 |
2024年4月 | 买入 | 2,000 | 5.12-5.70 | ||
2024年6月 | 买入 | 1,000 | 4.72-4.78 | ||
顾泽波 |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 | 2024年5月 | 买入 | 10,000 | 4.49 |
2024年6月 | 买入 | 155,000 | 4.72-4.78 | ||
卖出 | 10,000 | 4.72-4.78 | |||
2024年7月 | 买入 | 45,000 | 4.07-5.18 | ||
2024年8月 | 买入 | 15,000 | 3.85-4.73 | ||
2024年9月 | 买入 | 10,000 | 3.82-4.24 | ||
朱广英 | 顾泽波之配偶 | 2024年6月 | 买入 | 30,000 | 4.72-4.78 |
2024年7月 | 买入 | 10,000 | 4.07-5.18 | ||
2024年8月 | 买入 | 10,000 | 3.85-4.73 | ||
朱顾瑽瑢 | 顾泽波之女 | 2024年6月 | 买入 | 20,000 | 3.82-5.18 |
2024年8月 | 买入 | 10,000 | 3.85-4.73 | ||
胡春云 |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 | 2024年6月 | 买入 | 12,800 | 4.72-4.78 |
2024年7月 | 买入 | 20,400 | 4.13-4.76 | ||
卖出 | 12,800 | 5.08 |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况,冯永赵先生及宋利群女士、王祥先生及王丽君女士、顾泽波先生、朱广英女士及朱顾瑽瑢女士、胡春云女士承诺如下: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依据公开信息,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正威新材股票价值投资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上述股票账户买卖正威新材股票的行为与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关系,本人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正威新材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三年财务状况
九鼎集团最近三年的单体财务报表(经审计)具体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33,208.38 | 49,531.34 | 58,414.23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1,000.00 | - | 10,800.00 |
应收票据 | - | 10.00 | 15.00 |
应收账款 | - | - | - |
预付款项 | - | - | - |
应收利息 | - | - | - |
应收股利 | - | - | - |
其他应收款 | 8,812.45 | 11,540.27 | 3,704.75 |
存货 | - | -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 - | - |
流动资产合计 | 43,020.82 | 61,081.61 | 72,933.98 |
非流动资产: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 | - |
长期应收款 | - |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45,260.93 | 43,060.93 | 42,360.93 |
投资性房地产 | - | - | - |
固定资产 | 7,236.18 | 7,645.34 | 3,866.13 |
在建工程 | - | - | - |
使用权资产 | - | - | - |
无形资产 | 472.21 | 484.55 | 496.90 |
开发支出 | - | - | - |
商誉 | - | - | - |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长期待摊费用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52,969.32 | 51,190.82 | 46,723.96 |
资产合计 | 95,990.14 | 112,272.43 | 119,657.94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 | - | 5,000.00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 | - |
应付票据 | - | - | - |
应付账款 | - | 0.66 | 0.36 |
预收款项 | - | - | - |
应付职工薪酬 | - | - | - |
应交税费 | -153.76 | -162.69 | 48.59 |
应付利息 | - | - | - |
应付股利 | - | - | - |
其他应付款 | 2,260.18 | 19,308.44 | 21,908.44 |
其他流动负债 |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2,106.41 | 19,146.41 | 26,957.39 |
长期借款 | - | - | - |
应付债券 | - | - | - |
长期应付款 | - | - | - |
专项应付款 | - | - | - |
预计负债 | - | - | - |
递延收益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 - |
负债合计 | 2,106.41 | 19,146.41 | 26,957.39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资本 | 5,000.00 | 5,000.00 | 5,000.00 |
资本公积 | 6,577.87 | 6,577.87 | 6,577.87 |
盈余公积 | 1,974.51 | 1,974.51 | 1,974.51 |
未分配利润 | 80,331.34 | 79,573.64 | 79,148.16 |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93,883.73 | 93,126.02 | 92,700.55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 | 95,990.14 | 112,272.43 | 119,657.94 |
(二)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一、营业收入 | 153.97 | 128.84 | 97.56 |
减:营业成本 | 12.35 | 12.35 | 12.35 |
税金及附加 | 72.03 | 45.75 | 2.39 |
销售费用 | - | - | - |
管理费用 | 721.02 | 301.85 | 240.49 |
财务费用 | -981.53 | -988.35 | -184.74 |
加:其他收益 | - | - |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415.67 | -341.68 | 570.39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 | - |
信用减值损失 | - | - | -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 | - |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 | -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745.78 | 415.57 | 597.48 |
加:营业外收入 | 12.33 | 12.45 | 4.91 |
减:营业外支出 | 0.40 | - | 0.01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757.71 | 428.02 | 602.38 |
减:所得税费用 | - | - | -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757.71 | 428.02 | 602.38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173.92 | 145.59 | 106.34 |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 - |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2.33 | 12.45 | 4.91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86.25 | 158.04 | 111.25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 | - |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523.26 | 147.26 | 462.74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105.09 | 282.32 | 23.08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4,077.73 | 332.03 | 115.43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4,706.08 | 761.61 | 601.26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4,519.84 | -603.57 | -490.01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 | 8,177.09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415.67 | -341.68 | 5,650.53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 | - |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 - |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540.87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415.67 | 199.20 | 13,827.62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0.33 | 3,766.87 | 2,738.83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3,200.00 | 700.00 | 13,593.78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 - |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3,200.33 | 4,466.87 | 16,332.61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784.66 | -4,267.67 | -2,504.99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 |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 | - |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57,560.00 |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 - | 57,560.00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 | 5,000.00 | 2,924.65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981.53 | -988.35 | 116.08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981.53 | 4,011.65 | 3,040.72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81.53 | -4,011.65 | 54,519.28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 |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6,322.96 | -8,882.89 | 51,524.28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49,531.34 | 58,414.23 | 6,889.95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33,208.38 | 49,531.34 | 58,414.23 |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四)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出具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
(五)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闽 01执恢 293 号之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交易的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
(九)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承诺说明函;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说明;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清波
签署日期:2024年9月18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顾清波
签署日期:2024年9月18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清波
签署日期:2024年9月18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
顾清波
签署日期:2024年9月18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 | |||
股票简称 | 正威新材 | 股票代码 | 002201.SZ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东路501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否? | |||
收购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继承 赠与 其他 | □ □ □ □ □ □ | 协议转让 执行法院裁定 间接方式转让 | □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种类:A股股票 持股数量:96,748,826股 持股比例:14.85% 顾清波 持股种类:A股股票 持股数量:52,749,348股 持股比例:8.09%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种类:A股股票 变动数量:25,210,100股 变动比例:3.87%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4年9月12日,方式:九鼎集团取得《执行裁定书》,其参与司法拍卖竞得深圳翼威持有的正威新材25,210,1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87%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否□ |
基本情况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继续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进行增持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详见本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否? |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清波
签署日期:2024年9月18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
顾清波
签署日期: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