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威新材:2024年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201证券简称:正威新材公告编号:2024-66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是□否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会计政策变更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上年同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后 | |||
营业收入(元) | 328,040,554.26 | 331,620,695.08 | 331,620,695.08 | -1.08% | 897,262,910.39 | 1,238,774,857.13 | 1,238,774,857.13 | -27.5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8,906,055.24 | 8,788,718.20 | 8,788,718.20 | 1.34% | 26,971,820.11 | 25,235,738.67 | 25,235,738.67 | 6.8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8,308,502.68 | 7,850,662.91 | 7,850,662.91 | 5.83% | 23,468,195.15 | 26,267,973.30 | 26,267,973.30 | -10.66%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 — | — | — | 108,231,573.90 | 33,222,953.12 | 33,222,953.12 | 225.77%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137 | 0.0135 | 0.0135 | 1.48% | 0.0414 | 0.0387 | 0.0387 | 6.98%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137 | 0.0135 | 0.0135 | 1.48% | 0.0414 | 0.0387 | 0.0387 | 6.9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81% | 0.83% | 0.83% | -0.02% | 2.47% | 2.39% | 2.39% | 0.08%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后 | ||||||
总资产(元) | 2,590,965,428.21 | 2,926,055,270.76 | 2,926,055,270.76 | -11.45%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 1,099,106,004.31 | 1,078,837,001.27 | 1,078,837,001.27 | 1.88%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2024年3月,财政部会计司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明确了保证类质保费用的列报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将计提的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并重述了比较期间财务报表,具体影响列示如下:
1、对当年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4年1-9月(合并)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金额 | |
营业成本 | 644,278,444.15 | 653,265,280.62 | 8,986,836.47 |
销售费用 | 41,603,239.93 | 32,616,403.46 | -8,986,836.47 |
2、对比较期间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已重述)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3年1-9月(合并)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金额 | |
营业成本 | 951,560,824.55 | 960,526,812.05 | 8,965,987.50 |
销售费用 | 37,946,728.10 | 28,980,740.60 | -8,965,987.50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 本报告期金额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说明 |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28,743.45 | 3,492,760.11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 950,404.16 | 4,193,250.88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 -3,869,775.00 |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3,497.35 | 3,497.35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661,614.92 | -569,511.57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276,522.52 | -253,403.19 | |
合计 | 597,552.56 | 3,503,624.96 |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适用□不适用
项目 | 涉及金额(元) | 原因 |
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 90,940.12 |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持续发生 |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报告期末货币资金较年初余额减少6,174.34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票据保证金到期解付。
2、报告期末应收款项融资较年初余额减少7,913.66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末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减少。
3、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较年初余额增加227.80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支付的展会费、投标保证金及备用金等往来款项增加。
4、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资产较年初余额减少953.07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末增值税留抵金额减少。
5、报告期末其他非流动资产较年初余额增加772.36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预付设备款增加。
6、报告期末应付票据较年初余额减少8,227.28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内应付票据到期兑付。
7、报告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年初余额增加4,322.47万元、长期应付款较年初余额减少4,268.96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末一年内到期的融资租赁款由长期应付款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8、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负债款较年初余额增加130.24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末收到的客户预付款增加,对应销项税额
增加。
9、报告期末其他综合收益较年初余额减少344.46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参股公司聊城诚鼎天然气有限公司公允价值变动。
二、收入、利润项目
1、报告期内,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减少30,726.15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全资子公司山东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玻璃纤维纱及风电叶片制品销售同比减少所致。
2、报告期内,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152.94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参股公司如皋市汇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润同比减少。
3、报告期内,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452.93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到期应收账款回笼,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下降所致。
4、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597.07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全资子公司山东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计提的存货减值准备减少。
5、资产处置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349.15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处置了因技术更新产生的闲置资产,形成处置收益。
6、报告期内,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210.14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收到的财政补贴款同比增加。
7、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49.66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增加了滞纳金支出。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1、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7,500.86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款项增加,同时采用票据方式结算的付款增加。
2、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635.60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全资子公司江苏九鼎风电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款项同比减少,同时报告期内收到处置固定资产款项增加。
3、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9,102.27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公司合理安排融资规模,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减少。
4、报告期内,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金额同比增加145.48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汇率波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较大。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38,548 |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 0 |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8.72% | 121,958,926 | 0 | 不适用 | 0 |
青岛海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10.40% | 67,793,800 | 0 | 不适用 | 0 |
顾清波 | 境内自然人 | 8.09% | 52,749,348 | 0 | 不适用 | 0 |
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6.34% | 41,320,000 | 0 | 质押 | 41,320,000 |
冻结 | 41,320,000 | |||||
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06% | 13,400,000 | 0 | 质押 | 13,400,000 |
冻结 | 13,400,000 | |||||
冯伟 | 境内自然人 | 1.16% | 7,551,096 | 0 | 不适用 | 0 |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梧桐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0.84% | 5,463,500 | 0 | 不适用 | 0 | |
舒明晖 | 境内自然人 | 0.55% | 3,600,000 | 0 | 不适用 | 0 | |
张海军 | 境内自然人 | 0.45% | 2,906,135 | 0 | 不适用 | 0 |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0.44% | 2,886,140 | 0 | 不适用 | 0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高管锁定股)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及数量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 | 121,958,926 | 人民币普通股 | 121,958,926 | ||||
青岛海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67,793,800 | 人民币普通股 | 67,793,800 | ||||
顾清波 | 52,749,348 | 人民币普通股 | 52,749,348 | ||||
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 41,32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41,320,000 | ||||
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 13,4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3,400,000 | ||||
冯伟 | 7,551,096 | 人民币普通股 | 7,551,096 | ||||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梧桐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463,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5,463,500 | ||||
舒明晖 | 3,6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600,000 | ||||
张海军 | 2,906,135 | 人民币普通股 | 2,906,135 |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2,886,140 | 人民币普通股 | 2,886,140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上述股东之间,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顾清波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 ||||||
前10名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 公司股东冯伟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0股外,通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7,551,096,实际合计持有7,551,096股;公司股东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梧桐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3,131,900股外,还通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2,331,600,实际合计持有5,463,500股;公司张海军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0股外,通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2,906,135,实际合计持有2,906,135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适用□不适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初普通账户、信用账户持股 | 期初转融通出借股份且尚未归还 | 期末普通账户、信用账户持股 | 期末转融通出借股份且尚未归还 | ||||
数量合计 | 占总股本的比例 | 数量合计 | 占总股本的比例 | 数量合计 | 占总股本的比例 | 数量合计 | 占总股本的比例 | |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梧桐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531,600 | 0.39% | 1,000,000 | 0.15% | 5,463,500 | 0.84% | 0 | 0.00% |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单位:股
股东名称(全称) | 本报告期新增/退出 | 期末转融通出借股份且尚未归还数量 | 期末股东普通账户、信用账户持股及转融通出借股份且尚未归还的股份数量 | ||
数量合计 | 占总股本的比例 | 数量合计 | 占总股本的比例 | ||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梧桐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退出 | 0 | 0.00% | 0 | 0.00% |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相关平台,报告期内公司股东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银存在被列为“被执行”、“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等情形,相关情况如下:
(1)海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案号(2023)苏0685执5350号,并于2024年4月23日向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2023)苏0685执5350号《限制消费令》,在海安海威光电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将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鲁02执61号,执行标的773,682,489元;
(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案号(2024)渝0119执254号,向重庆振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2024)渝0119执254号《限制消费令》,在重庆双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振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重庆振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重庆振威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重庆振威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海安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案号(2024)苏0685执1258号,并于2024年4月8日向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2024)苏0685执1258号《限制消费令》,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因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皖07执164号,执行标的100,748,383元;
(6)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湘10执298号,执行标的374,186,276元;
(7)林西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案号(2024)内0424执1014号,并于2024年6月4日向赤峰虎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2024)内0424执1014号《限制消费令》,在孙朋、赵小梅与赤峰虎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赤峰虎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赤峰虎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赤峰虎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8)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年5月2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新71执647号,执行标的394,142,518元,并于2024年9月24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新71执647号《限制消费令》,在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王文银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9)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年5月2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新71执648号,执行标的49,792,731元,并于2024年9月24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新71执648号《限制消费令》,在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王文银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0)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年5月2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新71执649号,执行标的49,787,109元;
(11)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年5月2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新71执650号,执行标的497,855,945元;
(12)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津0116执14425号,执行标的43,614,285元,并于2024年9月30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津0116执14425号《限制消费令》,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津0116执14426号,执行标的52,925,737元,并于2024年10月11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津0116执14426号《限制消费令》,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津0116执14427号,执行标的10,347,145元,并于2024年8月30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津0116执14427号《限制消费令》,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5)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津0116执14691号,执行标的50,652,904元;
(16)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湘0121执6452号,执行标的26,205,430元,并于2024年6月27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湘0121执6452号《限制消费令》,在长沙临空综保供应链有限公司与王文银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7)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2024年8月5日终本案件,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鲁02执2140号,执行标的572,255,859元,未履行金额572,255,858.59元;并于2024年7月26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鲁02执2140号《限制消费令》,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与王文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8)海安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苏0685执3434号,执行标的84,800,000元;2024年8月13日向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2024)苏0685执3434号《限制消费令》,在江苏海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9)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案号(2024)鲁0481执2856号,并于2024年9月30日向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了(2024)鲁0481执2856号《限制消费令》,在滕州信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0)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案号(2024)鲁0481执2858号,并于2024年9月30日向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了(2024)鲁0481执2858号《限制消费令》,在滕州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
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1)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将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列为失信企业,案号(2024)粤0305执8655号,并于2024年7月30日向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了(2024)粤0305执8655号《限制消费令》,在福建省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2)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将重庆宽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列为失信企业,案号(2024)渝0111执2339号,并于2024年9月23日向重庆宽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2024)渝0111执2339号《限制消费令》,因重庆市大足区精诚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宽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重庆宽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重庆宽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重庆宽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3)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皖0705执1634号,执行标的10,829,669元;
(2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鲁0112执7264号,执行标的40,340,794元,并于2024年9月18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鲁0112执7264号《限制消费令》,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王文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5)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鲁02执2788号,执行标的1,525,953,299元;
(26)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将天津国威有限公司列为失信企业,案号(2024)津0111执4887号,并于2024年7月22日向天津国威有限公司出具了(2024)津0111执4887号《限制消费令》,在金联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国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天津国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天津国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天津国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7)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赣03执308号,执行标的302,712,517元;2024年8月27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王文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8)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鄂0102执4557号,执行标的16,985,695元;
(29)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津0104执5624号,执行标的57,538,592元;
(30)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皖0705执2135号,执行标的49,489,456元,并于2024年9月22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皖0705执2135号《限制消费令》,在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1)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皖07执279号,执行标的100,065,000元;
(32)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将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川0116执5302号,执行标的1,497,365,668元;
(3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将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川0116执5302号,执行标的1,497,365,668元;
(3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川0116执5302号,执行标的1,497,365,668元;
(35)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津0116执21070号,执行标的31,210,890元;
(36)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粤13执244号,执行标的382,535,728元,并于2024年9月5日向正威(甘肃)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2024)粤13执244号《限制消费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与正威(甘肃)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正威(甘肃)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正威(甘肃)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正威(甘肃)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7)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黑01执2900号,执行标的309,834,495元;
(38)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新71执1035号,执行标的51,490,960元;
(39)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新71执1041号,执行标的51,385,187元;
(40)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案号(2024)川1703执2844号,并于2024年9月25日向王文银发布了(2024)川1703执2844号《限制消费令》,在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王文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1)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新71执1059号,执行标的51,163,181元;
(42)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新71执1060号,执行标的51,299,295元;
(4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新71执1061号,执行标的51,175,026元;
(44)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皖0722执1786号,执行标的62,277,939元;
(45)海安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苏0685执4844号,执行标的80,000,000元;并于2024年10月16日向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2024)苏0685执4844号《限制消费令》,在江苏海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6)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鲁0481执4519号,执行标的10,138,089元,并于2024年10月10日向王文银发布了(2024)鲁0481执4519号《限制消费令》,在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7)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黑01执3111号,执行标的475,527,800元。
2、报告期内,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情况
(1)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股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情况
①20,996,100股股份:被质押给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左海供应链有限公司并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于2024年2月5日-6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第一次司法拍卖,结果为流拍;于2024年3月26日-27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司法拍卖时被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竞得,并于2024年5月10日办理过户登记。
②25,210,100股股份:被质押给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左海供应链有限公司并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于2024年5月23日-24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司法拍卖,被深圳市银阙新材料有限公司竞得,但未缴款;于2024年8月
19日-20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重新拍卖,被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竞得,并于2024年9月30日办理过户登记。
③13,400,000股股份:被质押给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左海供应链有限公司并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将于2024年11月15日10时至2024年11月16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
④67,793,800股股份: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于2024年7月29日-30日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司法拍卖62,296,425股,结果为流拍;于2024年8月5日-6日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司法拍卖5,497,375股,结果为流拍;2024年8月19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份裁定书,分别裁定以物抵债的方式将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62,296,425股、5,497,375股归青岛海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有,截止目前已完成过户登记。
⑤轮候冻结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13,400,000股股份,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13,400,000股股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13,400,000股股份。
(2)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1,320,000股股份,质押给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并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30日
单位:元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109,299,118.02 | 171,042,542.86 |
结算备付金 | ||
拆出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衍生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 | 2,917,205.15 | 2,753,756.56 |
应收账款 | 468,618,144.37 | 659,529,607.06 |
应收款项融资 | 41,699,036.97 | 120,835,668.07 |
预付款项 | 22,501,283.42 | 20,489,451.72 |
应收保费 | ||
应收分保账款 |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
其他应收款 | 7,832,980.09 | 5,554,966.75 |
其中:应收利息 | ||
应收股利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存货 | 624,089,832.59 | 536,810,303.49 |
其中:数据资源 | ||
合同资产 | 123,899,838.74 | 102,875,835.12 |
持有待售资产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2,500,000.00 | 2,500,000.00 |
其他流动资产 | 7,394,797.01 | 16,925,497.50 |
流动资产合计 | 1,410,752,236.36 | 1,639,317,629.13 |
非流动资产: | ||
发放贷款和垫款 | ||
债权投资 | ||
其他债权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34,086,201.57 | 36,827,940.74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38,336,364.13 | 41,781,000.00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33,538,050.00 | 37,407,825.00 |
投资性房地产 | 8,277,006.49 | 8,776,050.46 |
固定资产 | 838,650,957.46 | 959,237,460.68 |
在建工程 | 85,643,213.96 | 70,697,387.38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使用权资产 | 13,060,065.78 | 11,877,639.57 |
无形资产 | 66,309,954.11 | 68,686,162.73 |
其中:数据资源 | ||
开发支出 | ||
其中:数据资源 | ||
商誉 | ||
长期待摊费用 | 979,169.52 | 1,467,738.99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1,534,568.45 | 37,904,434.29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9,797,640.38 | 12,074,001.79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180,213,191.85 | 1,286,737,641.63 |
资产总计 | 2,590,965,428.21 | 2,926,055,270.76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430,077,511.13 | 577,163,770.64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
拆入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衍生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9,921,074.03 | 92,193,844.51 |
应付账款 | 699,173,660.42 | 823,852,150.90 |
预收款项 | ||
合同负债 | 23,059,101.11 | 19,708,404.09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
应付职工薪酬 | 24,319,420.74 | 32,517,116.56 |
应交税费 | 36,461,876.22 | 49,863,412.68 |
其他应付款 | 36,839,106.70 | 29,336,271.27 |
其中:应付利息 | ||
应付股利 |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
应付分保账款 | ||
持有待售负债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74,061,154.80 | 30,836,434.64 |
其他流动负债 | 2,689,684.23 | 1,387,298.42 |
流动负债合计 | 1,336,602,589.38 | 1,656,858,703.71 |
非流动负债: |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
长期借款 | 35,000,000.00 | 35,000,000.00 |
应付债券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租赁负债 | 11,205,433.79 | 9,961,451.43 |
长期应付款 | 59,936,709.64 | 102,626,262.54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预计负债 | 31,175,713.32 | 25,047,881.46 |
递延收益 | 12,581,863.15 | 11,250,955.54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5,357,114.62 | 6,473,014.81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55,256,834.52 | 190,359,565.78 |
负债合计 | 1,491,859,423.90 | 1,847,218,269.49 |
所有者权益: | ||
股本 | 651,636,241.00 | 651,636,241.00 |
其他权益工具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资本公积 | 49,747,220.83 | 49,747,220.83 |
减:库存股 | ||
其他综合收益 | -407,744.27 | 3,036,891.60 |
专项储备 | ||
盈余公积 | 59,018,770.10 | 59,018,770.10 |
一般风险准备 | ||
未分配利润 | 339,111,516.65 | 315,397,877.7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099,106,004.31 | 1,078,837,001.27 |
少数股东权益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099,106,004.31 | 1,078,837,001.27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2,590,965,428.21 | 2,926,055,270.76 |
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韩秀华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海燕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一、营业总收入 | 897,262,910.39 | 1,238,774,857.13 |
其中:营业收入 | 897,262,910.39 | 1,238,774,857.13 |
利息收入 | ||
已赚保费 |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
二、营业总成本 | 844,575,479.36 | 1,169,867,838.74 |
其中:营业成本 | 653,265,280.62 | 960,526,812.05 |
利息支出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退保金 | ||
赔付支出净额 | ||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 | ||
保单红利支出 | ||
分保费用 | ||
税金及附加 | 10,996,280.46 | 11,453,233.57 |
销售费用 | 32,616,403.46 | 28,980,740.60 |
管理费用 | 71,709,868.47 | 79,379,801.36 |
研发费用 | 52,125,379.71 | 57,465,392.72 |
财务费用 | 23,862,266.64 | 32,061,858.44 |
其中:利息费用 | 26,118,073.27 | 32,671,425.80 |
利息收入 | 348,891.35 | 390,345.50 |
加:其他收益 | 1,628,924.06 | 1,654,525.62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711,739.17 | 817,681.02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711,739.17 | 544,681.02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3,869,775.00 | -3,589,950.00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4,368,821.17 | -160,463.71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6,998,319.83 | -12,969,046.18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3,492,760.11 | 1,267.11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50,598,102.37 | 54,661,032.25 |
加:营业外收入 | 2,952,457.73 | 851,047.17 |
减:营业外支出 | 866,702.36 | 370,141.54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52,683,857.74 | 55,141,937.88 |
减:所得税费用 | 25,712,037.63 | 29,906,199.21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26,971,820.11 | 25,235,738.67 |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 ||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26,971,820.11 | 25,235,738.67 |
2.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 ||
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26,971,820.11 | 25,235,738.67 |
2.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 | ||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3,444,635.87 | 0.00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3,444,635.87 | 0.00 |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3,444,635.87 | 0.00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 ||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3,444,635.87 | |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
5.其他 |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 ||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 ||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 ||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7.其他 |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 23,527,184.24 | 25,235,738.67 |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23,527,184.24 | 25,235,738.67 |
(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
八、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0.0414 | 0.0387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0.0414 | 0.0387 |
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韩秀华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海燕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699,955,697.79 | 625,572,187.66 |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 ||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 ||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 ||
收到再保业务现金净额 | ||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 ||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 ||
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26,565,226.21 | 25,092,518.45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34,342,093.13 | 43,431,219.84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760,863,017.13 | 694,095,925.95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237,437,424.36 | 284,763,370.37 |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 ||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 ||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 ||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 | ||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 ||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260,983,511.12 | 265,774,254.62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81,440,149.81 | 64,135,549.19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72,770,357.94 | 46,199,798.65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652,631,443.23 | 660,872,972.83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08,231,573.90 | 33,222,953.12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1,991,333.33 | 3,173,000.00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83,862,221.30 | 98,240.00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85,853,554.63 | 3,271,240.00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79,530,408.25 | 93,304,134.20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79,530,408.25 | 93,304,134.20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323,146.38 | -90,032,894.20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469,600,000.00 | 624,150,000.00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67,000,000.00 | 28,000,000.00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536,600,000.00 | 652,150,000.00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621,500,000.00 | 552,350,000.00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19,000,907.61 | 26,987,888.33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75,171,378.77 | 60,861,667.66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715,672,286.38 | 640,199,555.99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79,072,286.38 | 11,950,444.01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3,089,926.88 | 1,635,119.18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61,427,639.22 | -43,224,377.89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43,888,090.30 | 95,327,730.06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82,460,451.08 | 52,103,352.17 |
(二)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