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风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 公司投资者(在册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等;
(三)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原则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 通过与投资者充分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
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增加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
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网上说明会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一)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二)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三)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或股价敏感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或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五)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公司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刊载;
(六)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视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网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首席财务官、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等出席说明会。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网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召开日期及时间、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七)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
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由董事会秘书安排专人查看互动平台上投资者的提问,及时回复互动平台的相关问题。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或股价敏感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平台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价。
(八) 公司设置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及电子邮件,确保与投资者
之间的顺畅沟通,并由专人接听电话及查询电子邮件,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电子邮件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电子邮件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相关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九) 公司设置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及电子邮件,确保与投资者
之间的顺畅沟通,并由专人接听电话及查询电子邮件,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电子邮件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电子邮件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
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相关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第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 未公开重大或股价敏感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的,应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或投资者关系经理应全程参加。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联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重新制定,按新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修改。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和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