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风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查股网  2024-09-24  金风科技(002202)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002202 股票简称:金风科技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

声 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次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4,225.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22,506.76万股的1.00%。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4,01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22,506.76万股的0.95%,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5.03%;预留21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22,506.76万股的0.0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4.97%。

除本次激励计划外,公司无其他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80人,包括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09元/股。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不包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限制等情形)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中的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目 录 ...... 4

第一章 释义 ...... 5

第二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 6

第三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0第六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2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6

第九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0

第十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 22

第十一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8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0

第十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原则 ...... 33

第十五章 附则 ...... 35

第一章 释义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金风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的期间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
《公司章程》《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次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次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次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本次激励计划所有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80人,具体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

(三)核心骨干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5日前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相关股份为根据公司2024年8月2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及2024年9月19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而回购的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处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4,225.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22,506.76万股的1.00%。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4,01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22,506.76万股的

0.95%,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5.03%;预留21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22,506.76万股的0.0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4.97%。

除本次激励计划外,公司无其他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权益数量(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武钢董事长兼总工程师400.95%0.01%
2曹志刚董事兼总裁400.95%0.01%
3刘日新董事兼副总裁300.71%0.01%
4高金山副总裁400.95%0.01%
5王宏岩首席财务官300.71%0.01%
6马金儒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300.71%0.01%
7翟恩地总工程师300.71%0.01%
8李飞副总裁400.95%0.01%
9吴凯副总裁400.95%0.01%
10薛乃川副总裁250.59%0.01%
11陈秋华副总裁300.71%0.0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469人)3,640.0086.15%0.86%
首次授予合计(480人)4,015.0095.03%0.95%
预留210.004.97%0.05%
合计4,225.00100.00%1.00%

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或预留部分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超过本次授予总量的20%。

第六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和禁售期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不包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限制等情形)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行为,则按《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次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0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0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在激励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18元的50%,为每股4.09元;

(二)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68元的50%,为每股3.84元。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4.09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较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较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较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2025年较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之和不低于50%; 2、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较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2025年较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之和不低于30%。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较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2025年较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2026年较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之和不低于85%; 2、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较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2025年较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2026年较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之和不低于6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4年度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4年度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具体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较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2025年较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之和不低于50%; 2、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较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2025年较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之和不低于30%。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较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2025年较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2026年较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之和不低于85%; 2、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较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2025年较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2026年较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之和不低于6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S/A/B/C/D五个档次,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考核评价表
评价结果S/A/BC/D
可解除限售比例100%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S/A/B,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C/D,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这两个指标有助于直接反映上市公司的股东回报、盈利能力、成长能力、成本费用控制能力等。所设定的业绩指标是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同时,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4,0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16,341.05万元(按照2024年9月23日收盘价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假设授予日在2024年11月底,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
16,341.05794.369,123.754,425.701,997.24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次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及注销工作。

(二)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5日前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聘请律师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相关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七)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

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公司拟在当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变更股票激励方案的,不得降低当年行使权益的条件。

4、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前后方案的修订情况对比说明,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议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对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已筹划及实施进展、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的情况及后续处理措施、终止实施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并披露律师事务所意见。

5、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6、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如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违反与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相关规定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四)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信息披露等义务;公司应当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五)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违反与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相关规定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有权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九)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确认本激励计划的内容,明确约定双方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其他说明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其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竞业条款、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调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后及时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后及时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其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原则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

÷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

-V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回购股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

×(1+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与价格。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董事会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与价格的,应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事项。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次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