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亮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甘肃海亮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取得银团贷款的进展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甘肃海亮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取得银团贷款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银团贷款有助于增强控股子公司甘肃海亮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资金流动性,符合其业务发展及项目建设的需要。
2、本次银团贷款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3日及2023年5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香港海亮、海亮控股、上海海亮、浙江科宇、安徽海亮、广东海亮、海亮奥托、贝德铜业、重庆海亮、重庆海亮金属、新加坡海亮、越南海亮、海亮新材、山东海亮、德国海亮、荷兰海亮、泰国海亮、得州海亮、HBI、HBF、HBG、印尼海亮等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223.3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担保以及香港海亮为德国海亮、HBI、HBF、HBG等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6.1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担保。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2023年5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
供一揽子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9)。
近日,为推进公司控股子公司甘肃海亮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新材”)年产15万吨高性能铜箔材料(二期)项目的建设,海亮新材作为借款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5家银行组成的项目银团签署《银团借款合同》,项目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人民币16.95亿的中长期贷款额度。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5家银行组成的项目银团签署《银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海亮新材在银团贷款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业务具体范围、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凭证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牵头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代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
贷款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贷款额度:人民币16.95亿元。
贷款用途:用于甘肃海亮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高性能铜箔材料(二期)项目建设。
贷款期限:8年,自合同签约日起计算。
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海亮新材将其位于兰州新区JK22#(乌江街)以南、嵩山路(经十五支路)以西、JK8#路以北、经十四路北延段以东区域,面积566,722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作抵押,向各抵押权人提供担保。
生效: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出具同意担保的合法、有效决议,并对外披露。
上述银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申请银团贷款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的融资计划安排,为公司年产15万吨高性能铜箔材料(二期)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本次银团贷款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