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亮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3-052),公司将于2023年9月18日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8日(星期一)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8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协同路67号海亮科研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建国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1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864,859,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19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707,099,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994%。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57,759,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02%。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6,959,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4,859,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6,959,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吴钢、叶敏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