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亮股份: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的具体情况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2024年7月6日和2024年7月10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1)和《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同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为12.90元/股(含),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回购股份2,622,7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12%,最高成交价为7.6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43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9,807,458.8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既定方案,后续将根据市场及公司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回购期间,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