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亮股份: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14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14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协同路368号海亮科研大厦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橹铭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522名,所持(代表)股份数995,409,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247%(截
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11日,公司总股本为2,291,755,274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0股,因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281,755,274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85,926,5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82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7人,代表股份109,483,1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98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7人,代表股份109,483,1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9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7人,代表股份109,483,1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982%。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会议形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购买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358,270,569 | 99.8891% | 341,200 | 0.0951% | 56,400 | 0.0157% | 636,741,539 | 63.9678% | 通过 |
| 1.00 | 关于购买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 | 109,085,567 | 99.6368% | 341,200 | 0.3116% | 56,400 | 0.0515% | 0 | 0% | 通过 |
回避表决情况:本项议案的关联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冯橹铭已进行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636,741,539股,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苏致富、张艺潆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