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04-26  大连重工(002204)公司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得在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需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需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

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需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需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配合其问询、函件、谈话及中介机构专向核查等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的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