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拟转让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元正评报字[2023]第173号)(上网)

http://ddx.gubit.cn  2023-06-17  大连重工(002204)公司公告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转让资产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元正评报字[2023]第173号

(共1册,第1册)

辽辽宁宁元元正正资资产产评评估估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二二〇〇二二三三年年六六月月十十二二日日

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目 录

声 明 ...... 1

摘 要 ...... 2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4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 4

二、评估目的 ...... 5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5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5

五、评估基准日 ...... 6

六、评估依据 ...... 6

七、评估方法 ...... 7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9

九、评估假设 ...... 10

十、评估结论 ...... 11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11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2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 13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 13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14

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1页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照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关注并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前提、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依法合理使用评估结论。

六、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产权持有人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因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或不实的法律权属资料、财务会计信息或者其它相关资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履行正常的核查程序未能发现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依法承担责任。

八、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业已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业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和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产权资料瑕疵等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但并非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特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手续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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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资产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元正评报字[2023]第173号

摘 要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资产事宜涉及相关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

依据2023年4月27日,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计划》,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相关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上述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单项资产,评估范围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机器设备和车辆。其中机器设备共计205台(套),主要包括钢包精炼炉及其附属设施、电弧炉、数控成形磨齿机等;车辆共计6台,主要包括5辆别克商务和1辆宇通客车。截至评估基准日,账面原值80,792,349.95元,账面净值6,216,610.16元。

三、价值类型

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四、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4月30日。

五、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

六、评估结论及其有效使用期

委估资产的账面净值为6,216,610.16元,评估价值为9,335,885.00元(人民币:

玖佰叁拾叁万伍仟捌佰捌拾伍元整),增值为3,119,274.84元,增值率为50.18%。

按现行规定,本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为一年,该有效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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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

七、特别事项说明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关注以下事项:

1.本次评估中,资产评估师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技术性能和参数做技术检测,资产评估师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现场调查作出判断。

2.本次评估中,经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介绍委估资产转让后,由资产受让人负责资产的拆卸、吊装、运输、安装调试及基础等费用,本次评估结论设备为含增值税价值。

本次评估结论车辆为含增值税价值。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并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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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资产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元正评报字[2023]第173号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就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资产事宜所涉及的相关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概况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均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04902K

类 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孟伟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玖亿叁仟壹佰叁拾柒万零叁拾贰元整

成立日期:1993年2月18日

经营期限:自1993年2月18日至2043年02月17日

住 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经营范围:机械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备、配件供应;金属制品、金属结构制造;工具、模具、模型设计、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机电设备零件及制造、协作加工;起重机械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压力容器设计、制造;铸钢件、铸铁件、铸铜件、铸铝件、锻件加工制造;钢锭铸坯、钢材轧制、防尘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铸造工艺及材料技术开发;造型材料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房地产开发;仓储;商业贸易;工程总承包;机电设备租赁及技术开发、咨询;计算机应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普通货运;国内货运代理;承办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含报关、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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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搬运;货物包装;大型物件运输。(特业部分限下属企业在许可范围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产权持有人、经济行为相关的当事人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监管机构。除此之外,未经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本资产评估报告而成为本报告的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依据2023年4月27日,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计划》,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相关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上述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单项资产,评估范围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机器设备和车辆。其中机器设备共计205台(套),主要包括钢包精炼炉及其附属设施、电弧炉、数控成形磨齿机等;车辆共计6台,主要包括5辆别克商务和1辆宇通客车。截至评估基准日,账面原值80,792,349.95元,账面净值6,216,610.16元。

纳入评估范围的机器设备主要购置于2003年至2019年之间,现已闲置,部分设备已报废,不能使用,其余尚可使用机器设备维护保养状况良好。经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介绍,委估资产无抵押、担保、租赁等情况。委估资产分别存放在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水泥路78号中革基地的厂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泉水基地、旅顺基地、开发区双D港基地、付家庄总部、瓦房店基地等地。

车辆主要购置于2013年至2018年之间,现已闲置,车辆停放在位于付家庄总部的停车场内,车辆维护保养状况良好。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一)价值类型及其选取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评估人员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具体状况及评估资料的收集情况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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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条件,经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本次评估业务对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的使用等无特别限制和要求,因此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二)市场价值的定义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称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4月30日。资产评估中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评估基准日是委托人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的具体要求确定的。委托人在确定评估基准日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满足经济行为的时间要求,选择会计期末以便于明确界定评估范围和准确高效清查资产。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具体如下:

(一)经济行为依据

依据2023年4月27日,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计划》;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6.《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7.《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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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9.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政部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0.《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3.《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39号)。

(四)资产权属依据

1.资产权属声明;

2.车辆行驶证;

3.其他参考资料。

(五)评估取价依据

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市场调查及向生产厂商所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和参数资料;

2.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3.评估基准日的银行贷款利率、国债利率、赋税基准及税率等;

4.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编制的2022年《中国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5.其他相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1)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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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特点、资产处置方式、价值类型,结合被评估机器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对委估机器设备主要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A、重置价值的确定由于本次评估为转让机器设备,异地使用,因此重置价值为设备购置价。设备购置价的确定向设备的生产厂家、代理商及经销商询价,能够查询到基准日市场价格的设备,以市场价确定其购置价;不能从市场询到价格的设备,通过查阅2022年机电产品价格信息等资料及网上询价来确定其购置价;

对自制非标设备的设备价值,主要依据所发生的材料费、运杂费、人工费及机械台班费等综合确定其单位材料(主材)造价(以元/吨计),再乘以设备的总重量确定。

B、成新率的确定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按照设备的经济使用寿命、现场勘察情况预计设备尚可使用年限,并进而计算其成新率。其公式如下: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对价值量较小的一般设备则采用年限法确定其成新率。

对于已超过正常的耐用年限,尚能使用的设备,统一成新率确定为15%。

C、评估价值的确定

评估价值=设备购置价×成新率

对于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按照残值确定评估价值。

(2)车辆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特点、资产处置方式、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由于委估车辆不属于营运车辆,无直接产生的收益,故不适宜采用收益法评估;被评估车辆的型号在基准日已经不再生产,无法确定重置成本,故不适宜采用成本法评估。在评估基准日由于评估对象存在活跃的二手交易市场,以及可以提供足量的可比数据,故选择评估方法市场法。

评估人员通过市场调查,选取了三个相近同类车辆的市场交易案例作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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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评估人员经过比较分析,通过对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和实物状况等对价格影响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修正,从而确定待估对象评估价值。基本公式为:

比准价格=交易实例成交单价×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易日期修正系数×实物状况修正系数评估现值=∑比准价格/3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个评估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2023年5月31日,委托人就本次评估工作与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初步沟通。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委托人就本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等问题协商一致,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并制定出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二)现场核实与评估阶段

项目组现场评估阶段的时间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7日。主要工作如下:

1.听取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有关人员介绍委估资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固定资产技术状态等情况;

2.对企业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鉴别,并与企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3.根据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核实;

4.查阅收集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5.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6.对主要设备,查阅了技术资料、决算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对通用设备,主要通过市场调研和查询有关资料,收集价格资料;

7.处置车辆管理制度和维护情况,收集相关资料;

8.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

9.依据所收集的资料,对评估对象进行因素分析,评定估算,得出评估对象于于评估基准日的初步结果。

(三)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与委托人就评估结果交换意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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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考虑有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三审制度和程序对报告进行反复修改、校正,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本阶段的工作时间为2023年6月8日至6月12日。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前提条件假设

1.公平交易假设

公平交易假设是假定评估对象已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等按公平原则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评估对象处于充分竞争与完善的市场(区域性的、全国性的或国际性的市场)之中,在该市场中,拟交易双方的市场地位彼此平等,彼此都有获得足够市场信息的能力、机会和时间;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均是在自愿的、理智的而非强制的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以便于交易双方对交易标的之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交易标的之交换价值受市场机制的制约并由市场行情决定,而并非由个别交易价格决定。

3.异地在用续用假设

在用续用假设是假定处于使用中的待评估资产在产权变动发生后或资产业务发生后,将按其现时的使用用途及方式在异地继续使用下去。

(二)一般条件假设

1.假设国家和地方(产权持有人经营业务所涉及地区)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产业政策、宏观经济环境等较评估基准日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假设产权持有人经营业务所涉及地区的财政和货币政策以及所执行的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三)特殊条件假设

1.假设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资料(基础资料、财务资料、运营资料、预测资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重大事项披露充分;

2.假设评估对象的产权合法,资产为完全产权。没有考虑相关负债、资产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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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式可能追加附出的价格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3.对于本评估报告中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描述或法律事项(包括权属、或负担性限制),本公司按评估准则要求进行一般性的调查。除在工作报告中已有揭示外,假定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良好、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同时不涉及任何留置权、地域权,没有受侵犯或无其他负担性限制;

4.假设产权持有人完全遵守现行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上述评估假设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上述评估假设设定了评估对象所包含资产的使用条件、市场条件等,对评估价值有较大影响。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成立且合理;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由于上述假设条件的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果的责任。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者上述评估假设不复完全成立时,评估结论即告失效。

十、评估结论

委估资产的账面净值为6,216,610.16元,评估价值为9,335,885.00元(人民币:

玖佰叁拾叁万伍仟捌佰捌拾伍元整),增值为3,119,274.84元,增值率为50.18%。

详细结论详见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项目没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无。

(三)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或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本项目不存在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或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四)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本报告未发现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五)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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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期后事项

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七)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本次评估中,资产评估师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技术性能和参数做技术检测,资产评估师假定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现场调查作出判断;

(八)抵押、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本次评估中,未发现委估资产存在抵押、担保、租赁等情况。

(九)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十)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本次评估中,经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介绍委估资产转让后,由资产受让人负责资产的拆卸、吊装、运输、安装调试及基础等费用,本次评估结论设备为含增值税价值。

本次评估结论车辆为含增值税价值。

以上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只能由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报告使用者使用,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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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委托人或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报告需经产权持有人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正式使用。

(六)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3年4月30日起计算,至2024年4月29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3年6月12日。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资产评估师(签名):

资产评估师(签名):

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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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1.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

3.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

5.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承诺函;

6.签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承诺函;

7.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8.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签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10.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复印件);

11.资产评估明细表。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