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4-031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16: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孟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21,934,478股,占公司总股本1,931,370,032股的63.2678%。
其中:
1.出席现场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00,880,7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177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053,7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9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也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情况为: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0,931,25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2812%;反对17,915,3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4661%;弃权3,08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5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9%;反对17,915,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934%;弃权3,08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668%。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0,931,25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2812%;反对17,915,3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4661%;弃权3,08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5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9%;反对17,915,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85.0934%;弃权3,08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668%。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799,2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4.5419%;反对8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3966%;弃权3,17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5.0615%。
以上表决结果均为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大连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1,200,880,758股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8,680,0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337%;反对8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68%;弃权3,17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5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7,799,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424%;反对8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1%;弃权3,1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615%。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敬欣、刘翠梅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