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5年3月)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包括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
(四)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应当将该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信息披露豁免的具体规定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的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其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法定媒体,在法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或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本项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本办法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规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内容完全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鼓励发布业绩快报。已经发布业绩预告或快报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地披露原
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日常经营合同;
(二)购买或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公司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交易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及执行标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发生或可能发生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三)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五)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与公司资本运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公司证券发行、债券发行、募集资金(含变更用途等)、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拟进行资产证券化、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收购兼并、重组等信息;
(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九)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五)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CEO)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十)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按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执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应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不得提供内幕信息。相关投资者活动结束后,应于2个交易日内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业绩说明会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具体工作,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另一联络人。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及董事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4.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5.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监事会及监事
1.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公司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3.监事会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4.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5.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三)董事会秘书
1.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2.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3.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4.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5.负责记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6.负责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7.管理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
8.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
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内审部门
1.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2.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六)各单位负责人
1.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是本单位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2.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按公司《重大披露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要求,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3.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七)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持有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依法限制表决权、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或被法院裁定禁止转让的情形;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5)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6)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或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其进展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及其进展情况。
第四十八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管理本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
(二)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编制计划,按时向财务管理本部、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须以签字方式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财务管理本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草案报董事会秘书审阅修订;
(四)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草案报董事长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将经审核的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和监事审阅;
(六)提交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监管要求,将定期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于规定的时间在指定报纸、网站披露。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公司涉及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草案;
2.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监管要求,将临时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网站披露。
(二)公司涉及的本办法所列重大事件且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办法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报告,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2.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编制临时报告草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经首席执行官(CEO)确认,由董事长签发;
3.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监管要求,将临时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网站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布已经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若有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或者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三条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六条 涉及查阅已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单位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按公司管理程序审批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首席财务官(CF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员在本办法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按照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知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其正常业务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不得提供、传播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经过首席财务官(CFO)、董事会秘书审签,并进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后方可对外提供,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 由于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