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ZHONGXING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B座20层邮编:100073
电话:(010)51423818传真:(010)51423816
目录
一、鉴证报告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报告第
页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ZHONGXING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ZHONGXING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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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核字(2024)第011004号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统股份”)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国统股份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国统股份截至2023年
月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鉴证报告仅供国统股份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报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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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旭 |
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震 |
2024年4月25日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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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7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0年12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1,615.2018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27.00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36,104,48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4,523,134.5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1,581,351.42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12月22日全部到位,已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浩华验字[2010]第123号验资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到位金额为423,021,351.42元,与募集资金净额421,581,351.42元相差1,440,000.00元,差异原因为发行费用1,440,000.00元已从公司基本户中支付,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上述发行费用已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置换。
(二)募集资金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募集资金于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为423,272,017.98元,本年度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金额为798,773.00元,已完成募投项目的结余资金转为补充流动资金3,567,552.43元,当期产生利息收入净额7,485.11元(累计利息收入净额6,056,991.99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募投项目均已完成,募集资金余额为0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下同),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母公司设立了8个募集资金专户分别在中国银行米泉市支行365、中国银行米泉市支行281、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765、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516、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689、招商银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华夏银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东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子公司设立了6个募集资金专户分别在工商银行天津宝坻支行、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工商银行天津开元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山三角支行、兴业银行中山沙溪支行、农行法库县支行,其中中山银河管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山三角支行的募集资金更换到兴业银行中山沙溪支行进行专户存储,本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8个募集资金专户:招商银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华夏银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516、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689、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765、中国银行米泉市支行365、中国银行米泉市支行281、东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子公司6个募集资金专户:中国农业银中山三角支行、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兴业银行中山沙溪支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宝坻支行、工商银行天津开元支行、农行法库县支行均已注销。本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专款专用。本公司已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主要条款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均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履行。2011年至2016年期间,因项目需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部分募集资金由公司账户转至子公司账户进行管理使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第2页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专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 | 利息收入净额 | 已使用金额 | 存储余额 |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 | 991902306510503 | 4,870.05 | 3.56 | 4,873.61 | 0 |
第3页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专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 | 利息收入净额 | 已使用金额 | 存储余额 |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 | 5731200001839300000539 | 4,814.73 | 44.10 | 4,858.83 | 0 |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 651100861018010045765 | 234.69 | 10.23 | 244.92 | 0 |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 651100861018010045516 | 8,947.32 | 3.02 | 8,950.34 | 0 |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 651100861018010045689 | 4,516.70 | 40.68 | 4,557.38 | 0 |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米泉市支行 | 107615723365 | 7,809.14 | 333.17 | 8,142.31 | 0 |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米泉市支行 | 108215723281 | 6,628.12 | 59.22 | 6,687.34 | 0 |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 东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 147000062986400 | 4,481.39 | 3.72 | 4,485.11 | 0 |
合计 | 42,302.14 | 497.70 | 42,799.84 | 0 |
子公司管理与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专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 | 利息收入净额 | 已使用金额 | 存储余额 |
中山银河管道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中山三角支行 | 44322501040010116 | 4,870.05 | 21.79 | 4,891.84 | 0 |
天津河海管业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宝坻支行 | 0302096129300302854 | 5,402.11 | 11.01 | 5,413.12 | 0 |
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 | 511607017018010051212 | 4,481.39 | 36.17 | 4,517.56 | 0 |
天津河海管业有限公司 | 工商银行天津开元支行 | 0302096329100016652 | 7,933.70 | 11.09 | 7,944.79 | 0 |
中山银河管道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中山沙溪支行 | 396040100100014327 | 2,015.66 | 8.94 | 2,024.60 | 0 |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农行法库县支行 | 06155001040015944 | 13,469.85 | 18.99 | 13,488.84 | 0 |
合计 | 38,172.76 | 107.99 | 38,280.75 | 0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本报告期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参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
1.中山银河管道有限公司PCCP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在本报告期未实现预期收益,原因为:公司已于2022年12月31日将该项目建设主体广东海源管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
2.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天津PCCP生产线建设项目及天津河海管业有限公司PCCP生产线扩建项目的实施方均为天津河海管业有限公司,在本报告期未实现预期收益,原因为:PCCP订单减少,生产不饱和,因此未能达到预期收益。
3.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成都盾构环片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的实施方为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报告期未实现预期收益,原因为:订单减少,开工率不足,因此未能达到预期收益。
4.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本报告期该项目已完成建设,但未达到预期收益,原因为:公司订单生产未按计划进行,固定成本无法合理摊销,因此未能达到预期收益。
5.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辽宁PCCP生产线建设项目在本报告期未实现预期收益,原因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辽宁分公司目前无后续订单,生产为停滞状态,因此未能达到预期收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无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和《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注2: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原为1,543万元,因从该账户中扣除发行费1,308.31万元,所以该项目调整后的投资总额为234.69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