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得: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2%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3-15  海 利 得(002206)公司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2%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5年1月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将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元/股(含),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股份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0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3月13日收盘,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23,407,67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01%,其中最高成交价为4.4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19元/股,成交金额为101,787,942.02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规定。

二、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在2025年3月5日回购过程中存在误操作,上述已回购股份中的35万股于集合竞价委托成交,公司已加强对回购股份的操作管理,并制定有效措施确保今后不再出现类似情况。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回购的其他事项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后续在回购期限内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