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得:关于为子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 年4 月1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 年5 月11 日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出于日常生产经营及 业务拓展的需要,同时为支持子公司以及曾孙公司的快速发展,公司为子公司(不超 过人民币39.20 亿元)和曾孙公司(不超过1.3 亿美元)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会 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4 月18 日和2026 年5 月12 日在《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6 年9 月14 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 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公司为浙江海利得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与招商银行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不超过 人民币1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026 年9 月14 日,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公司 为浙江海利得地板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 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026 年9 月14 日,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公司 为海宁海利得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 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与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一致,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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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招商银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571XY260831T000252-01)
保证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债务人:浙江海利得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所有银行融资合同。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 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 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招商银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571XY260901T000060-01)
保证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债务人:浙江海利得地板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所有银行融资合同。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 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 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招商银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571XY260831T00268-01)
保证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债务人:海宁海利得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所有银行融资合同。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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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 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 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公司累计担保情况
公司为子公司(不超过人民币39.20 亿元)和曾孙公司(不超过1.3 亿美元)授 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截至公告披露日,实际担保余额89,214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26%。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 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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