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油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证券代码: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7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7日1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宝石路278号科研生产办公楼A座515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79,858,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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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30.473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9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5%。
3.公司董事林军、简伟、周剑萍、盛洁、吕占民,独立董事汤洋、李晓龙、刘红现,监事甘建萍、原野、赵树芝、张明明现场出席,高管刘艳、刘峰、佐军现场列席;董事全源、监事杨亮、高管蒋建立因其他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参加、通过腾讯会议方式视频参加。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李得志律师、秦雨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0,347,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8%;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00%;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二)审议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0,347,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8%;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00%;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三、审议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0,347,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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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00%;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四、审议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0,347,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8%;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00%;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五、审议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80,347,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8%;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00%;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六、审议了《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0,347,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8%;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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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00%;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七、审议了《关于2024年度融资并授权办理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347,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8%;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00%;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八、审议了《关于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347,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8%;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00%;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九、审议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交易对方包括:控股股东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克拉玛依城投”)的全资子公司克拉玛依市富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克拉玛依融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孙公司克拉玛依市城投油砂矿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富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与上述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克拉玛依市国有资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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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存在关联关系。克拉玛依城投持有公司股份47,169,968股回避表决;同时根据股东湖州燕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燕润投资”)与克拉依城投签署、2023年8月10日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燕润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31,446,310股对应的表决权独家全权委托给克拉玛依城投行使,燕润投资为克拉玛依城投的一致行动人,该部分股份回避表决。因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41,305股。表决结果:同意1,731,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372%;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6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00%;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李得志律师、秦雨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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