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5-20  合肥城建(00220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2024048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4月25日发出会议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的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100号琥珀五环国际A座十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德润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4年4月25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78,239,2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5349%。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76,933,8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372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05,4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25%。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05,4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2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股。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05,4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25%。

中小股东系指除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方娟律师、杨军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8,200,1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39,1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266,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48%;反对39,100;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8,199,9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39,3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266,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95%;反对

3、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8,199,9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39,3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266,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95%;反对39,300;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78,200,1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39,1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266,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48%;反对39,100;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78,199,9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39,3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266,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95%;反对39,300;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78,015,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39,300股;弃权0股;回避184,221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

同意1,266,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95%;反对39,300;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8,131,9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7%;反对58,900股;弃权0股;回避48,462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

同意1,246,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81%;反对58,900;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78,199,9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39,3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266,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95%;反对39,300;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8,199,9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39,3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266,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95%;反对39,300;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78,180,3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7%;反对58,9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246,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81%;反对58,900;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1,623,3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6%;反对58,900股;弃权0股;回避296,557,056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246,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81%;反对58,900;弃权0股。

1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8,180,3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7%;反对58,9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246,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81%;反对58,900;弃权0股。

1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8,180,3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7%;反对58,9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246,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81%;反对58,900;弃权0股。

1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8,180,3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7%;反对58,9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246,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81%;反对

15、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8,199,9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39,3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266,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95%;反对39,300;弃权0股。

16、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8,199,9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39,3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266,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95%;反对39,300;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方娟律师、杨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