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已就上述事项签署了相关承诺。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