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意隆: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立场,经对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决策程序等进行核查,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14日,以4.8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3名激励对象授予350.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宪民、梁彤、陆正华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