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意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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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最近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相应决议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或实施该决议项下的具体事项。
在必要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持股股数按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公司可以发布董事选举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选举董事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要求,公开征集董事候选人。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款期限时,均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还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广州市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无正当理由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应当列席会议。公司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 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士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四十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冠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的情形。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要求,大会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出席会议的人士,其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文件等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视为本条(一)所规定的无资格出席会议者,会议主持人有权要求其退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按照大会通知列明的时间开始,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预定时间之后开会:
(一)会场设备未安装到位或出现故障,对会议效果有较大影响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未到达会场且影响会议正常或合法召开的;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以影响会议按时、正常召开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先后程序进行和安排会议议程:
(一)推举或确定会议主持人(如需要);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四)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规则、审议方式;
(五)推举两位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以举手方式,由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无法推举的,由出席大会的、与本次会议所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持有最多有表决权股份的两位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担任);
(六)会议提案的宣读(或介绍);
(七)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除外);
(八)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收集表决票并进行票数统计;
(九)会议主持人宣读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表决结果以及每一提案是否获得通过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十)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合法性、有效性等发表见证意见;
(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调整上述会议程序和议程。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如因任何理由,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无法推举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现场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应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宣读所有会议提案。如果有关提案篇幅较长,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提案作摘要介绍。
根据具体情况,会议主持人可安排在每一提案宣读或介绍完毕后立即进行审议或者在所有提案宣读或介绍完毕后集中进行审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会议主持人应保证出席会议的股东有合理的发言时间。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当在办理会议登记手续时提出,并登记发言的主要内容、所涉及的提案。会务人员应将股东登记的发言要求,转交会议主持人,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相关股东发言。股东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在办理发言登记手续的股东就审议提案发言完毕后,再做出发言。
股东发言,依会议议程和发言顺序进行。逐项审议提案的,就同一提案办理登记手续的股东,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先;持股数相同的,以办理发言登记的先后为发言顺序。集中审议提案的,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先;持股数相同的,以办理发言登记的先后为发言顺序。
第四十五条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的股份数额;
(二)逐项审议提案的,就同一提案,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集中审议提案的,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三)股东发言涉及事项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其发言要求或制止其发言。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发言提出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安排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审议时间。会议主持人还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是否审议完毕,如与会股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程和时间,安排暂时休会。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表决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该分开选举。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或监事,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第五十五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投票权的计算方法: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当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当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当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监事候选人。
4、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投票规则
1、会务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3、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否则,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4、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5、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三)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的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2、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六十条 根据本规则关于大会纪律的规定,在投票表决之前被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股东和因中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当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六十一条 不具有出席当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当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当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六十二条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及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公告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经审议、表决后,应根据表决结果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任期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一致,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七十二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广东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记录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以及其它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八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不多于”“不少于”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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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