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意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