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马国际: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飞马国际”)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2022年度严格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将《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与财务状况,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和《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等的有关规定的情况;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正常资金往来,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截至报告期末,我们未发现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未发现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四、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查阅了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我们认为:
1、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5月20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2021年度为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有效期限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及有效期限内根据各单位的实际经营需要与有关金融机构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公司于2022年1月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富乔”)在江苏金租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项下债权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本金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该担保本金余额为5,485.76万元。
2、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年5月23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支持公司子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在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更好满足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2022年度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有效期限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及有效期限内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
①2022年6月,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电机”)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子公司大同富乔与东电电机签订的大同富乔二期扩容项目技改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款支付义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6,40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该担保余额为6,400万元。
②2022年8月,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以下简称“兴业大同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子公司大同富乔在兴业大同分行处于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该担保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该担保余额为2,300万元。
③2022年11月,公司、大同富乔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租”)签署了《协议书》,公司同意为大同富乔向苏州金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48.75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该担保余额为1,843.88万元。
综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6,029.64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60.17%。
3、公司在以前年度重整(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1月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回归正常发展轨道。)前存在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已在以前年度计提了相关预计负债并计入以前年度的当期损益,以及已在公司以前年度重整程序中预留了部分偿债股票待经管理人审核并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予以清偿,不会对公司本年度或以后年度的财务状况产生进一步不利影响。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密切关注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的规定,规范对外担保事项,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并根据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和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拟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四川华信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质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四川华信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七、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2023年度拟为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3亿元(含)(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与新网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资金管理以及经营需要作出的,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与新网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彭钦文 王 雪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