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马国际: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8-18  飞马国际(002210)公司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飞马国际”)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正常资金往来,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报告期末,我们未发现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未发现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查阅了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我们认为:

1、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5月20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2021年度为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有效期限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及有效期限内根据各单位的实际经营需要与有关金融机构签署相关担保文件。

公司于2022年1月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富乔”)在江苏金租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

项下债权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本金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该担保本金余额为5,127.98万元。

2、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年5月23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支持公司子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在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更好满足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2022年度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有效期限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及有效期限内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

①2022年6月,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电机”)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子公司大同富乔与东电电机签订的大同富乔二期扩容项目技改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款支付义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6,400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该担保余额为6,400万元。

②2022年8月,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以下简称“兴业大同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子公司大同富乔在兴业大同分行处于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该担保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该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

③2022年11月,公司、大同富乔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租”)签署了《协议书》,公司同意为大同富乔向苏州金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48.75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该担保余额为1,843.88万元。

综上,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本金)为18,371.86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68.97%。

3、公司在以前年度重整(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1月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回归正常发展轨道。)前存在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已在以前年度计提了相关预计负债并计入以前年度的当期损益,以及已在公司以前年度重整程序中预留了部分偿债股票待经管理人审核并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予以清偿,不会对公司本年度或以后年度的财务

状况产生进一步不利影响。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密切关注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的规定,规范对外担保事项,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并根据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和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彭钦文 王 雪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