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马国际: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3-029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公司”或“公司”均指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上午9:15至下午15:00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11号汇通大厦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力宾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24人,代表股份882,900,7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1764%。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878,286,6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0030%。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4,614,1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34%。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授权股东)共22人,代表股份87,215,1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772%。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提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432,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77%;反对7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1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新增鼎(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795,672,8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8987%)回避本提案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419,3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75%;反对79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 《关于以已提存剩余偿债股票清偿在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补充申报确认债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074,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5%;反对82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89,3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31%;反对82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赖少勇、刘子瑶
3、结论性意见: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