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马国际: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4-005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支持公司子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在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更好满足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2023年度公司拟为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有效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同时,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及有效期限内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2023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上述担保事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9)以及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以及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上海农商行担保情况
日前,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农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子公司上海合冠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合冠”)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债权的最高余额为折合人民币650万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具体以《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准)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范围:①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垫款或融资本金、应缴未缴保证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公证费、保险费等)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②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③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保证担保范围。④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①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中:A.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日之日起三年;B.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C.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②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2、本次担保在上述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江苏金融公司担保进展情况
1、公司于前期披露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1),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
范围内,公司、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富乔”)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融公司”)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大同富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76,610,048元。近期,公司、大同富乔与江苏金融公司经协商签署了《变更协议书》,将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涉最高债权额由“人民币176,610,048.00元”变更为“人民币143,201,120.00元”,合同其他内容不变。(注:在变更该担保最高债权额前,江苏金融公司与大同富乔实际发生的债权金额(本金)累计为11,450万元。)
2、本次变更担保协议不涉及新增担保额度事项,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余额(本金)为25,674.7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6.38%,该等担保全部系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对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以前年度提供并承担或可能承担保证责任事项,公司已在以前年度计提了相关预计负债并计入以前年度的当期损益,以及已在公司以前年度重整程序中预留了部分偿债股票待经管理人审核并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予以清偿,不会对公司产生进一步不利影响。除前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新增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情况或涉及担保诉讼情况等。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上海农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海合冠与上海农商行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
2、公司、大同富乔与江苏金融公司签订的《变更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