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马国际: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4-039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支持公司子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在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更好满足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2024年度公司拟为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有效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同时,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及有效期限内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2024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上述担保事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0)以及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以及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日前,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以下简称“光大大同分行”或“授信人”)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富乔”或“受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1、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具体以《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证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
(1)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本次担保在上述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余额(本金)为27,120.1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5.88%,该等担保全部系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前述担保事项外,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担保诉讼等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光大大同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大同富乔与光大大同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