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关于收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31  宏达新材(00221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6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的进展公告

一、事项概述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达新材”)2023年6月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2021】沪0104执6361号)(以下简称“通知书”)。根据上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银投资”)与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合同纠纷一案中,澳银投资对公司申请代位追偿,要求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履行对上海鸿孜42,217,580.18元到期债务。收到通知书后公司积极应对,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后续公司未再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相关文书。2023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 沪0112民初40494号)和《民事起诉状》。上海澳银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将公司诉至法院,涉案金额848万元。上述事项详见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关于收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二、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通过查询银行账户获悉,公司在浦发银行徐汇支行的基本户账户被冻结354813.58元。经核实,为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保全案号为(2023)沪0112执保3612号,申请保全金额为848万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应对措施及可能影响判断

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诉讼事项,但目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需以最终审理结果为准。相关848万元款项公司已经计提,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元)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北京富欧航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欧航电”)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合同买卖纠纷,截至起诉前,上海观峰共剩余 4,492,890.6 未支付,富欧航电于 2021 年 5 月 16 日提起诉讼,原告为富欧航电,被告为上海观峰。449.29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富欧航电货款4,492,890.60 元、逾期付款利息以及保险费5,000 元。公司已上诉,二审已裁定维持原判。2022 年 2 月 14日法院执行2,007,978.02元,冻结上海观峰四台机器设备。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海观峰被查封的四台机器设备。
上海大华正盛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华”)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租赁合同纠纷,上海大华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原告为上海大华,被告一为上海观峰,被告二为上海宏达。诉求上海观峰给付厂房租金及相关损失费用1,541,746.24元,诉求上海宏达承担连带责任。154.17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观峰支付租金、搬迁滞纳金、房屋占用费等费用,并进行搬迁。同时判决上海宏达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上海观峰无力支付,上海大华申请查封上海观峰设备进行拍卖。
富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欧科技”)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27日在线开庭审理,原告富欧科技起诉被告上海观峰支付专网通信设备货款1427000.3元。142.70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案涉基础交易涉嫌经济犯罪。原告富欧科技申请保全上海观峰机器设备四台。上海观峰已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原告的财产保全。
2022年1月7日,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通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032022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181.79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尚未正式开庭。尚未正式开庭。

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部分公司投资者认为被告虚假陈述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投资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部分公司投资者认为被告虚假陈述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投资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科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科创”)与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广东科创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广东科创要求东莞新东方支付代理服务费1049684元以及滞纳金300000元,并请求上海宏达承担连带责任。134.97一审结束,目前东莞新东方准备上诉一审判决东莞新东方支付原告广东科创代理服务费 1049684 元及滞纳金 300000 元,东莞新东方决定上诉。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