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47 号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至2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向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硅橡胶商品727.4万元、采购硅橡胶商品原料二甲基环四硅氧烷338.97 万元,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1,066.37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3%。你公司未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7月4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6.3.6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年9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