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6  宏达新材(00221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9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诉讼情况概述

2022年1月7日,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通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2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情请见公司2022年1月1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该事项导致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提出索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9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计29名投资者分别向上海市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2,209,028.26元。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 沪74民初3420号】,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张志国和被告宏达新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金融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志国支付投资差额损失22,932元、佣金损失6.88元、印花税损失22.93元,共计 22,961.81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元)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2022年1月7日,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通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032022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部分公司投资者认为被告虚假陈述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投资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220.9张志国诉公司已有一审判决,其他案件尚未正式开庭。
北京富欧航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欧航电”)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合同买卖纠纷,截至起诉前,上海观峰共剩余4,492,890.6未支付,富欧航电于2021年5月16日提起诉讼,原告为富欧航电,被告为上海观峰。449.29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富欧航电货款4,492,890.60 元、逾期付款利息以及保险费5,000 元。公司已上诉,二审已裁定维持原判。2022 年 2 月 14日法院执行2,007,978.02元,冻结上海观峰四台机器设备。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海观峰被查封的四台机器设备。
上海大华正盛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华”)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租赁合同纠纷,上海大华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原告为上海大华,被告一为上海观峰,被告二为上海宏达。诉求上海观峰给付厂房租金及相关损失费用1,541,746.24元,154.17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观峰支付租金、搬迁滞纳金、房屋占用费等费用,并进行搬迁。同时判决上海宏达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上海观峰无力支付,上海大华申请查封并拍卖上海观峰设备。

— 3 —诉求上海宏达承担连带责任。

诉求上海宏达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2023年6月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2021】沪0104执6361号)(以下简称“通知书”)。根据上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银投资”)与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合同纠纷一案中,澳银投资对公司申请代位追偿,要求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履行对上海鸿孜42,217,580.18元到期债务。收到通知书后公司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后续公司未再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相关文书。2023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 沪0112民初40494号)和《民事起诉状》。澳银投资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将公司诉至闵行区法院,涉案金额848万元。澳银投资申请保全,保全案号为(2023)沪0112执保3612号,申请保全金额为848万元,公司账户被冻结365325.32元。848.00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闵行区人民法院已将案件移送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管辖尚未正式开庭
广东科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科创”)与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广东科创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广东科创要求东莞新东方支付代理服务费1049684元以及滞纳金300000元,并请求上海宏达承担连带责任。134.97一审判决东莞新东方支付原告广东科创代理服务费 1049684 元及滞纳金 300000 元,东莞新东方决定上诉。上诉中,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上述投资者张志国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判决系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书尚未生效。除张志国诉公司案件外,其余涉及公司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已对上述案件进行会计计提,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 沪74民初3420号】;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