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1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俊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1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15号中港汇3603室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60,183,843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7.03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4,4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6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5,743,8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75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8,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8,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9%。
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9、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统计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1.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75,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提案2.00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5%;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提案3.00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75,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提案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75,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赵沁妍、姬智出席了本次会议,委派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