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启军)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宏达新材股票代码:002211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启军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零二四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宏达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5
第三节 持股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 6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7
二、交易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7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7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及其他安排 ...... 8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宏达新材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
一、备查文件 ...... 11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 11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宏达新材、上市公司 | 指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211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李启军 |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变动、 本次变动 | 指江苏伟伦将持有的上市公司29,22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6%)协议转让给李启军以及将持有的上市公司68,190,61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77%)协议转让给朱恩伟 |
交易所、深交所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万元 |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李启军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40204197001******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 |
长期居住地 | 北京市海淀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没有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29,22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宏达新材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29,22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6%。
二、交易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 | 转让前 | 转让后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李启军 | 0 | 0.00 | 29,220,000 | 6.76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李启军(受让方)
乙方:江苏伟伦(转让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的数量及比例
乙方转让的股份总数为29,22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6%。
2、股份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205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本次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64,430,100.00元。
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400万元,剩余款项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36个月内支付完毕。
4、标的股份的交割
标的股份的交割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完成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核并对本次股份转让无异议为前提。双方同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核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的登记手续。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即交割日起转移。
5、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6、税费承担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所需的手续费、税费,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7、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当赔偿守约方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及可得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及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亦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宏达新材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股份转让协议》 ;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文件于本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备置于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供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启军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启军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市闵行区春常路18号1幢2层A区 | |
股票简称 | 宏达新材 | 股票代码 | 002211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李启军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信息披露义务人互为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 ||||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后数量:29,220,000股 变动后占转增后总股本比例:6.7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不适用 □ |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启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