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5-03-01  宏达新材(002211)公司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一、事项概述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达新材”)2023年6月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2021】沪0104执6361号)(以下简称“通知书”)。根据上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银投资”)与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合同纠纷一案中,澳银投资对公司申请代位追偿,要求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履行对上海鸿孜42,217,580.18元到期债务。收到通知书后公司积极应对,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后续公司未再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相关文书。2023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 沪0112民初40494号)和《民事起诉状》。上海澳银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将公司诉至法院,涉案金额848万元。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0101民初1696号),判决“被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48万元”。公司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维持原判。公司于2025年1月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苏11执171号)。

上述事项详见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关于收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2023-046)、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2024-058、2025-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5】沪0101执1309号),责令公司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8485000元;执行费69825元。同时收到《执行裁定书》(【2025】沪0101执1309号),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548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公司应对措施及可能影响判断

公司已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交《暂缓执行申请书》。公司对848万元作为负债列示,同一债务不会重复履行,该执行对本期净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将关注该事项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新东方”)存在诉讼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元)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2022年1月7日,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通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032022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部分公司投资者认为被告虚假陈述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投资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1,987.04公司累计收到182份起诉材料,涉诉金额19,870,428.5元。公司正积极应对诉讼中,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北京富欧航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欧航电”)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合同买卖纠纷,截至起诉前,上海观峰共剩余 4,492,890.60元未支付,富欧航电于 2021 年 5 月 16 日提起诉讼,原告为富欧航电,被告为上海观峰。449.29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富欧航电货款4,492,890.6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及保险费5,000 元。公司已上诉,二审已裁定维持原判。2022 年 2 月 14日法院执行2,007,978.02元,冻结上海观峰四台机器设备。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海观峰被查封的四台机器设备。

上海大华正盛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华”)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租赁合同纠纷,上海大华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原告为上海大华,被告一为上海观峰,被告二为上海宏达。诉求上海观峰给付厂房租金及相关损失费用1,541,746.24元,诉求上海宏达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大华正盛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华”)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租赁合同纠纷,上海大华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原告为上海大华,被告一为上海观峰,被告二为上海宏达。诉求上海观峰给付厂房租金及相关损失费用1,541,746.24元,诉求上海宏达承担连带责任。154.17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观峰支付租金、搬迁滞纳金、房屋占用费等费用,并进行搬迁。同时判决上海宏达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上海观峰无力支付,上海大华申请查封上海观峰设备进行拍卖。
东莞新东方因合同纠纷诉东莞市亿凡硅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亿凡硅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反诉东莞新东方。427.05一审审理中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