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达: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达新材”)与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银投资”)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已取得判决结果。因有待执行款项未能如期支付,导致公司因相关纠纷被相关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新东方”)1,200万元的股权份额被冻结。上述事项详见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关于收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2023-046)、《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2024-058、2025-001、2025-033)、《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二、进展情况子公司东莞新东方近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25】沪0101执1309号),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显示你方对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有到期债务7,200,000元尚未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49条、第51条的规定,经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现通知你单位下列事项:
1、你方应在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支付或直接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你方对被执行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人民币7,200,000元,不得向被执行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清偿。
2、如有异议,应当自收本通知之日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通知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3、收到本通知后,仍擅自向被执行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履行,造成已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应对措施及可能影响判断
依据已有材料,公司前任控股股东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引入专网通信业务造成上市公司巨额损失,但由于上述案件涉案人员所属刑事案件尚未办结,公司暂时无法启动民事索赔程序。公司认为与上海鸿孜之间的债权债务应于刑事案件后统筹处理,已委托上海卓隽律师事务所协助处理该案件相关事项,积极向相关司法机关进行权利主张。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高温硅橡胶业务日常经营正常,未受到重大影响。公司已委托律师对上述法律文书进行回复。公司将继续主张权利,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 2022年1月7日,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通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2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部分公司投资者认为被告虚假陈述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投资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 3,007.09 | 公司累计收到相关案件材料235件,目前已全部办结结案。前述案件合计涉案金额30,070,887.35元,最终和解或判决金额合计28,300,593.41元。 | 公司正积极应对诉讼中,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 北京富欧航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欧航电”)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合同买卖纠纷,截至起诉前,上海观峰共剩余4,492,890.60元未支付,富欧航电于2021年5月16日提起诉讼,原告为富欧航电,被告为上海观峰。 | 449.29 | 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富欧航电货款4,492,890.6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及保险费5,000元。公司已上诉,二审已裁定维持原判。 | 2022年2月14日法院执行2,007,978.02元,冻结上海观峰四台机器设备。 |
上海大华正盛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华”)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租赁合同纠纷,上海大华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原告为上海大华,被告一为上海观峰,被告二为上海宏达。诉求上海观峰给付厂房租金及相关损失费用1,541,746.24元,诉求上海宏达承担连带责任。
| 上海大华正盛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华”)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租赁合同纠纷,上海大华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原告为上海大华,被告一为上海观峰,被告二为上海宏达。诉求上海观峰给付厂房租金及相关损失费用1,541,746.24元,诉求上海宏达承担连带责任。 | 154.17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观峰支付租金、搬迁滞纳金、房屋占用费等费用,并进行搬迁。同时判决上海宏达不承担连带责任。 | 因上海观峰无力支付,上海大华申请查封上海观峰设备进行拍卖。 |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