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达: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5-15  ST宏达(002211)公司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国兴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7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14 日(星期四)下午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14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 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15号中港汇3603室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9 人,代表股份142,003,80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2.83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 人,代表股份40,268,8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0 人,代表股 份101,734,9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2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5 人,代表股份12,931,01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 人,代表股份 8,606,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9 人,代表股份4,324,3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9%。

8、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9、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统计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 了以下提案:

提案1.00 《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41,769,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2%; 反对172,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8%;弃权6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同意12,697,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04%;反对172,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71%;弃权6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5%。

提案2.00 《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41,769,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0%;

反对173,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0%;弃权6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同意12,696,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81%;反对173,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94%;弃权6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5%。

提案3.00 《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41,769,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1%; 反对173,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9%;弃权6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同意12,696,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88%;反对173,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87%;弃权6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5%。

提案4.00 《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41,650,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9%; 反对292,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1%;弃权6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同意12,577,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39%;反对292,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36%;弃权6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5%。

提案5.00 《关于核定公司董事2025 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41,655,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48%; 反对173,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9%;弃权17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3%。

同意12,582,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072%;反对173,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87%;弃权17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1%。

提案6.00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同意141,755,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3%; 反对187,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弃权6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同意12,682,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13%;反对187,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61%;弃权6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5%。

提案7.00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141,755,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3%; 反对187,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弃权6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同意12,682,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13%;反对187,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61%;弃权6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5%。

提案8.00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141,769,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9%; 反对173,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1%;弃权6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同意12,696,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65%;反对173,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10%;弃权6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5%。

提案9.00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2,582,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72%; 反对173,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87%;弃权17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1%。

同意12,582,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072%;反对173,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87%;弃权17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及代表股份数量、召集人资 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