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融信:监事会关于〝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3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获授“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符合条件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均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四、上述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3日,向27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72.4410万份。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