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相关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二、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任职资格要求。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予日期、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等待期/限售期、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公司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即以2022年营业收入(剔除四川欧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的影响)为基数,2023年-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不低于10.00%、20.00%、40.00%。公司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业绩考核目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
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冼俊辉 姚海波 钟成有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