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股份: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4-12  大为股份(002213)公司公告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股份”或“发行人”)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人核查工作

保荐代表人查阅了大为股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各项业务及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文件,并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发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发行人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发行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发行人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大为股份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包括大为股份及下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发行人围绕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发行人各业务流程进行评价。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审计监督、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方面。发行人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财务报告、合同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发行人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大为股份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发行人内部控制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大为股份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发行人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发行人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发行人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发行人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资产、负债总额潜在错报错报>资产总额5%且绝对值超过500万元资产总额1%<错报≤资产总额5%以及100万元<错报绝对值≤500万元错报≤资产总额1%且绝对值小于或等于100万元
净资产总额潜在错报错报>净资产总额5%且绝对值超过500万元净资产总额1%<错报≤净资产总额5%以及100万元<错报绝对值≤500万元错报≤净资产总额1%且绝对值小于或等于100万元
营业收入总额潜在错报错报>营业收入总额5%且绝对值超过500万元营业收入总额1%<错报≤营业收入总额5%以及100万元<错报绝对值≤500万元错报≤营业收入总额1%且绝对值小于或等于100万元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错报>利润总额5%且绝对值超过500万元利润总额1%<错报≤利润总额5%以及100万元<错报绝对值≤500万元错报≤利润总额1%且绝对值小于或等于100万元

注:利润总额相关数据以绝对值计算。

(2)发行人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发行人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发行人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发行人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发行人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发行人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大为股份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发行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针对大为股份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所发现的一般缺陷,发行人已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了完善。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大为股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23年度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发行人董事会出具的《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大为股份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赖昌源牛南

保荐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