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大为股份 |
股票代码: | 002213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连宗敏 |
住所/通讯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
权益变动性质: | 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同一实际控制下的股份转让) |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 10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1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15
第五节 本次权益变动后的后续计划 ...... 17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 19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 22
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3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4
第十节 备查文件 ...... 25
附表: ...... 34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市公司、公司、大为股份、目标公司 | 指 |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连宗敏 |
创通投资 | 指 | 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创通实业 | 指 | 创通嘉里实业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8月7日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其一致行动人创通投资、创通实业合计持有的大为股份达40,361,915股股份,约占大为股份总股本的17.0124%。 |
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连宗敏与创通投资、创通实业于2024年8月7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准则第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连宗敏的基本情况:
1.连宗敏,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4416211988******,拥有香港居留权,住所及通讯地址 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2020年6月至今,任大为股份董事长;2021年4月至今,任大为股份总经理。
2.连宗敏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
连宗敏女士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任职单位 | 任职日期 | 职务 | 产权关系 |
深圳市百富新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富新物流有限公司 | 2015年11月-至今 | 董事 | 无 |
中连威纳(深圳)冷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连威纳(深圳)冷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18年8月-至今 | 董事 | 无 |
深圳创通嘉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创通嘉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16年6月-2019年10月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实际控制人 (该公司已注销) |
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16年5月-至今 | 执行董事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016年5月-2022年4月 | 总经理 |
创通嘉里实业有限公司
创通嘉里实业有限公司 | 2017年11月-至今 | 执行董事 | 实际控制人 |
2017年11月-2022年4月 | 总经理 | 实际控制人 |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17年6月-2020年6月 | 董事 | 实际控制人 |
2020年6月—至今 | 董事长 | ||
2021年4月-至今 | 总经理 |
深圳市世纪博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纪博通投资有限公司 | 2020年7月—2023年1月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实际控制人 (该公司已注销) |
深圳市特尔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尔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2020年7月-2021年1月 | 总经理 | 实际控制人 |
2021年2月-至今 | 执行董事 |
四川欧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欧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 2021年4月-2023年1月 | 董事长 | 实际控制人(大为股份已于2022年 |
12月出售该公司股权)深圳大为锂电产业有限公司
深圳大为锂电产业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至今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实际控制人 |
注:上述任职单位深圳市世纪博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尔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大为锂电产业有限公司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欧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曾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后于2022年12月出售。
4.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截至本报告日,连宗敏女士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000 | 95% | 投资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权投资。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软件销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停车场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字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消防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创通嘉里实业有限公司
创通嘉里实业有限公司 | 1,000 | 间接持股38% |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计算机领域、计算机技术咨询;网络技术开发;通讯工程;网络工程;电子计算机与电子技术信息开发;生物与医药、化工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航天海洋与现代运输装备、能源与环保、民用核能技术开发。 |
深圳市创通时代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创通时代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 | 99% |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深圳市创通高科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创通高科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 | 99% |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注:上述深圳市创通时代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通高科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创通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创通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4号楼2410-3 |
法定代表人 | 连宗敏 |
注册资本 | 20,00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DD5WR79 |
成立日期 | 2016年5月23日 |
经营期限 | 2016年5月23日至2036年5月18日 |
经营范围 | 投资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权投资。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软件销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停车场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字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消防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投资、企业管理;开展楼宇智能化管理软件的销售及技术服务,根据客户的使用场景,提供软件使用权以及教学培训;智慧园区管理软件系统的销售及技术服务,应用场景:出入口门禁、安全巡逻、人员大数据管理等。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4号楼2410-3 |
联系电话 | 0755-23822233 |
2. 创通嘉里实业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创通实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创通嘉里实业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2209 |
法定代表人 | 连宗敏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ETXFF5K |
成立日期 | 2017年11月7日 |
经营期限 | 2017年11月7日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计算机领域、计算机技术咨询;网络技术开发;通讯工程;网络工程;电子计算机与电子技术信息开发;生物与医药、化工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航天海洋与现代运输装备、能源与环保、民用核能技术开发。 |
主营业务 | 除持有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15,400股股份(占大为股份总股本的0.0908%)外,未开展其他业务。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2209 |
联系电话 | 0755-23822233 |
3.连宗濠
连宗濠,男,中国香港人,香港身份证号:M35*****,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通讯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2023年9月至今,任大为股份董事长助理,连宗濠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结构
信息披露义务人连宗敏为创通投资、创通实业的实际控制人,具体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1.创通投资的股权结构:
创通投资的股权结构为连宗敏出资19,000万元人民币,持股95%,连宗敏是创通投资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林宁莹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持股5%,是创通投资的总经理。
故连宗敏为创通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2.创通实业的股权结构:
创通实业的股权结构:创通投资出资比例为40%、蔡婉婷出资比例为30%、广东嘉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30%。创通实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均为连宗敏女士。创通投资对创通实业的管理及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力,连宗敏女士为创通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故创通实业的实际控制人为连宗敏女士。
3.连宗濠
连宗濠先生为连宗敏女士的弟弟,目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3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1%),来源均为在上市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大为股份外,创通投资、创通实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连宗敏女士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连宗敏女士进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优化管理,对自身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结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拟直接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同一实际控制下的股份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连宗敏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及股份比例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由创通投资变更为连宗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比例及变动情况
(一)本次交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连宗敏女士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创通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创通实业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40,361,915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0124%),本次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连宗敏女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0,361,9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0124%),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 | 股份 种类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
创通投资 | 人民币普通股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70,146,515 | 29.5665% | 30,000,000 | 12.6449% |
创通实业 | 人民币普通股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215,400 | 0.0908% | 0 | 0 |
连宗濠 | 人民币普通股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31,000 | 0.0131% | 31,000 | 0.0131% |
连宗敏 | 人民币普通股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0 | 0 | 40,361,915 | 17.0124% |
合计 | - | - | 70,392,915 | 29. 6704% | 70,392,915 | 29.6704% |
本次权益变动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同一实际控制下的股份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由创通投资变更为连宗敏。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的持股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持股关系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持股关系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连宗敏女士与创通投资、创通实业于2024年8月7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1: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1”)
甲方2:创通嘉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2”)
乙方:连宗敏(以下简称“买方”)
(二)目标股份及本次转让
1. 买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卖方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人民币普通股40,361,915股(以下称“目标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7.0124%(以下称“本次股份转让”),目标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卖方1
转让股份数为40,146,515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6.9216%,卖方2转让股份数为215,400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0.0908%。
(三)目标股份的转让
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双方同意,卖方应向买方转让目标股份,买方应向卖方受让目标股份及其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
(四)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款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为9.28元/股,目标股份的转让总价款为374,558,571.20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其中卖方1的转让总价款为372,559,659.20元,卖方2的转让总价款为1,998,912.00元。
(五)转让价款的支付
双方同意并确认,买方应分期以现金方式向卖方支付转让价款,具体安排如下:
2.1 买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个月内向卖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100,000,000.00元。
2.2 买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向卖方支付剩余全部转让价款274,558,571.20元。
(六)股份过户
1.在以下条件均已满足或由有权一方豁免之日或是由本协议双方同意的时间或日期(以下简称“股份过户之日”),双方应共同到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目标股份过户至买方名下的手续。目标股份的权利义务自过户至买方名下之日起转移。
2.本协议已生效;
3.交易所已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进行了确认并对本次股份转让无异议;
4.与双方有关的司法机关、审批机构或法定监督机关均没有发出或作出任何判决、裁定、命令,致使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所进行的交易或安排成为非法或被禁止;没有新发布或修改的法律致使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所进行的交易或安排成为非法或被禁止。
(七)费用及税项
与本协议和其项下进行的交易有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应由费用发生方承担。
本协议双方应负责支付各自因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及履行而产生的其它税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
(八)生效
本协议应于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对于本协议未包括的事项(若有),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这些补充协议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就本协议的标的在双方之间构成了一个完整协议,其效力优于先前双方之间的所有讨论、协商、意向的表示或与此有关的理解。先前双方之间就本协议的标的无论是口头或是书面或其它方式的所有文件、承诺及协议特此取消,并且不应影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目前,创通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有30,000,000股股份来自于创通投资在上市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作为认购股份对象承诺认购的股票,该部分股票自该次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该部分股票已办理完毕解除限售并于2024年6月28日上市流通。详情参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2024年6月2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关于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等相关公告。
2023年1月4日,创通投资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30,000,000股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截至目前,该部分股份仍在质押中。本次交易的40,361,915股股份与上述股份无关,本次交易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权益变动资金总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需支付协议转让价款合计374,558,571.20元,其中需要向创通投资支付的转让总价款为372,559,659.20元,需要向创通实业支付的转让总价款为1,998,912.00元。
二、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是以现金支付方式支付对价,资金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自筹资金来自于连宗敏女士的弟弟控制的公司,涉及的借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借入方):连宗敏
乙方(借出方):深圳市安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38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捌仟万元整)。
(三)借款期限和利率
借款期限为三年(以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后起计算),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还清。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利随本清。
(四)借款用途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股份收购,不得用于法律禁止的行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四、交易对价的支付安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的双方同意并确认,连宗敏女士应向创通投资及创通实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合计374,558,571.20元,连宗敏应以现金方式支付价款,具体安排如下:
(一)连宗敏女士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2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创通投资及创通实业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100,000,000.00元。
(二)连宗敏女士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向创通投资及创通实业支付剩余全部转让价款274,558,571.20元。
第五节 本次权益变动后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进行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不产生实质影响;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为了保证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及其独立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本公司/本人”)做出如下承诺:
“(一)人员独立
1.保证大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2.保证大为股份的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独立于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企业。
(二)资产独立
1.保证大为股份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大为股份的资金、资产。
(三)财务独立
1.保证大为股份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大为股份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兼职和领取报酬;
3.保证大为股份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不干涉大为股份做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大为股份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不干涉大为股份办理独立的税务登记证并独立纳税。
(四)业务独立
1.保证大为股份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承诺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大为股份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五)机构独立
1.保证大为股份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
2.保证大为股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今后与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并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大为股份及其下属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企业、单位),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
2.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
(1)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大为股份及其下属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竞争企业,拥有从事与大为股份及其下属企业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
(3)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其他方面的帮助。
3.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公司/本人不再是大为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大为股份的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大为股份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国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4.“下属企业”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1)持有或控制50%或以上已发行的股本或享有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控制
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及该其他企业或实体的下属企业。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大为股份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上市公司不会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增加关联交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除创通投资认购上市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的情形。为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如下:
“1.不利用自身职位/地位及控制权影响谋求大为股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职位/地位及控制权影响谋求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大为股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大为股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大为股份利益的行为;
4.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大为股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本人均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大为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创通投资认购上市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大为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00万元或者高于大为股份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的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大为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未披露的拟更换大为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大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大为股份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大为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其他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声明以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连宗敏
2024年8月7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连宗敏
2024年8月7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创通嘉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连宗敏
2024年8月7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签字):
连宗濠
2024年8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连宗敏
2024年8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盖章):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连宗敏
2024年8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盖章):创通嘉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连宗敏
2024年8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签字):
连宗濠
2024年8月7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 |
股票简称 | 大为股份 | 股票代码 | 00221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连宗敏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0 持股比例:0%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股份种类:普通股(A股) 变动股份性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变动数量:40,361,915股 变动比例:17.0124%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连宗敏
2024年8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盖章):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连宗敏
2024年8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盖章):创通嘉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连宗敏
2024年8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签字):
连宗濠
2024年8月7日